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提倡性规范的价值/王杰(8)
(二)、法理学的研究需要关注部门法学的贡献。
“如果说法学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那么法理学就更不应当像中国目前的法理学界的研究这样,只是自言自语,与各个部门法以及其他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的最新的特别是实证的研究成果几乎完全无关,以至于法学界对法理学的感觉似乎是有它不多,没它不少。法理学如果还可以称做‘法理学’或‘法学的基础理论’,那么它就必须对部门法或法律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一种哪怕是初步的但可能有启发的回答”[27]。提倡性规范由经济法学家提出已十多年,这一理论的提出,对于立法实践与法学研究都有着重大意义,本文的分析便是证明。但是,法理学界至今仍未对这一理论价值予以关注。本人认为,这是法理学界应该反思的问题。
(三)、对法律政策化的一点反思:法学将会成为一门国家治理之术——政策科学。
法律政策化是指法律成为政策的基础,法律具有了政策的弹性和软约束力,法律要求政府必须制定导向性十分明确的政策,政府的作用就是在法律政策性选择的框架中将政策完善、细化,增强其操作性。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法律政策化的趋势逐步显露。提倡性规范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大量出现的,是法律政策化的一种表现。对此有人认为,政策法律化(或者说法律政策化),具有不确定性,如政府不主导其施行,不利于法律的尊严,是否有悖于法的严肃性?是否浪费法治资源?是否法治的过分扩张?比如:有人指出,法律政策化也使得法的不确定性加大;同时,法律政策化的结果是使法律变得空洞,缺乏规范性特征,使法律的实施和效能的发挥更加依赖于政策的细化;法律政策化还使得法律有丢失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能[28]。
本人认为:上述质疑所关注的焦点是政策化法律的实施效力。实际上,这种担心是长期以来过分强调法的强制性的思维表现。正如上文所述,法的非强制性因素与强制性因素是同样重要的,不能过分强调法的强制性,而忽视或否认法的非强制性。对此,尤根*埃里希(Eugen Ehrlich)为代表的法律社会学流派倾向于强调使法律制度成为一种自生自发的、非强制性工具的因素[29]。也就是说,非强制性因素在未来将会成为法律制度中的主要方面(这与倪正茂先生的观点是一致的)。本人认为,引起这一变化的深层原因将会被更多的关注,其深层原因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包括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化。
法律毕竟是一种具有政治意义的实践理性[30]。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政策性的。众所周知,现实中法律促进社会发展的最为重要的部分是经济法的施行,而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本来就有很强政策性。再如,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以及民族地区发展的法律在很大意义上都是国家政策法律化的一种反映。再有,大量的国际公法在本质上是国家或国际政治团体之间利益博弈的结果,对于一国政府来说是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的。本人认为,考虑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影响,法学研究将如波萨斯纳所认为,会“超越法律”,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而成为一门“政策科学”[31]。这种研究坚持一种灵活实用的理论立场,采用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人类学、社会生物学等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用以解决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现实问题,是一种国家治理的艺术[32]。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