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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性规范的价值/王杰(9)
结语:提倡性规范将会不断增多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大转型时期,市场体制已经初步建立,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提倡性规范也必然不断增多。又由于我国的改革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改革,国家为了规范和引导社会和谐发展,必然会大量采取提倡性规范,以鼓励、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促进社会总体上健康运行;同时规定奖励措施,以加强鼓励和提倡的效果。
本人认为:我国在西部开发的过程中,将会大量的运用提倡性规范。未来的《西部开发法》、《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法》、《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法》、《鼓励西部绿化法》等等之类的法律将会有所体现。国外已经在此方面做出先例。如美国1841年的《优先购买法令》 、1873年通过的《鼓励西部草原植树法》、1962年的《加速公共工程法》;日本1961的《欠发达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1962年的《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1972年的《产业再配置促进法》、1979年的《高技术工业集聚地区开发促进法》、 1988年的《特定产业集聚促进发》、《山村振兴法》; 英国1966年的《工业发展法》;德国1967年的《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投资补贴法》等等之类的法律中,都运用了提倡性规范。总之,科技法与经济开发法、环境资源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法等这些法律将会大量运用提倡性规范。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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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69页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10月版
[2]葛洪义主编《法理学》255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3]漆多俊:《论经济法调整方法》,《法律科学》1991年第5期。
[4]见漆多俊:《论经济法调整方法》,《法律科学》1991年第5期。
[5]见王轶《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http://www.romanlaw.cn/subm-6.htm
[6]见汪习根《发展权法律规范的比较》http://www.riel.whu.edu.cn/juris/show.asp?ID=267
[7]见汪习根《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重心定位》http://www.jus.cn/include/shownews.asp?newsid=669
[8]李龙、汪习根 《宪政规律论》http://etc.gdcc.edu.cn/jpkc2004/xfx/ckwx/lwxy/b1/ch5/ll.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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