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场地出租人的商标侵权责任/马宁
浅析场地出租人的商标侵权责任
马宁
不久前,北京市新秀水市场的所有人因被怀疑销售假冒商品而被5家世界知名品牌公司告上法庭,这不仅是新秀水市场也是市场行业内首家因此成为被告的场地出租人 。该案的最终判决将会对打击商标侵权活动和场地出租人的经营活动产生巨大影响。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种情况是否属于侵权做出明确规定,笔者针对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焦点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以供同行参考。
(一) 案情简介及争议法律焦点
今年4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行业工作小组委托的调查员由中国公证人员陪同从新秀水市场19个正在销售假冒该行业工作小组成员品牌商品的摊位公证购买了侵权样品。5月,律师函送达新秀水市场的所有人北京秀水豪森服装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豪森”)。6月,调查组确认假冒销售行为仍在继续。7月,再次公证购买了侵权样品。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行业工作小组成员遂决定对秀水豪森和售假的5家商户提起诉讼。
原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行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市场管理者有监管市场,禁止销售侵权产品的义务。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故意为商标侵权提供“设施”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这应该包括为销售、存放假冒他人品牌商品而提供场地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原告希望通过诉讼,明确场地出租人的商标责任。
(二) 场地出租人能否被视为销售者
场地出租人与场地承租者之间系场地租赁关系,那么,如果场地承租者销售了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场地出租人能否被视为销售者?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销售者有义务对其销售产品的进货渠道、所售商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不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则视为主观上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场地出租人不被视为销售者的话,那么在缺乏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场地出租人就没有权利和义务审查场地承租方在所承租场地内销售的产品来源。可见,主体的性质决定了其是否应承担法定审查义务,进而对最终认定是否侵权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笔者认为,“场地出租人”与“销售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场地出租人”以出租、物业管理等为其经营主业,不包括批发、零售商品。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其也不具有公示意义的销售者身份。目前,各地许多小商品批发市场、服装批发市场都是由场地管理公司将场地租赁给场内商贩进行经营,直接销售产品的是承租场地的商贩,管理公司的地位像“房东”(landlord)。本案中,被告作为新秀水市场的管理者,其职责是对市场进行管理(类似于物业公司),因此应被视为“场地出租人”而非“销售者”。实际上,我国已有司法判例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不承认场地出租人是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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