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听证制度与大学生权利保护/王杰
校园听证制度与大学生权利保护
王 杰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41)
摘要:大学法治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方面。而目前我国大学对学生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是大学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学生的权利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大学校园听证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保护 听证制度
问题的引出:
大学生绝大多数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但他们在高校中涉及自身权益的各种场合,却基本上被等同于未成年人。对他们的任何处罚,同学们都几乎没有抗争、申辩权。2003年,中山大学举行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的价格听证会。2004年初,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举行了全国首次关于处罚自考作弊者的听证会 [1]。但迄今为止,国内没有一所高校,在内部处罚和在招生、考试、学位、学费、教材、公寓等环节与学生发生纠纷时设有基本的听证程序,或任何容许学生公开申辩的机会。几年前没得到博士学位的刘燕文绕开高校体制,提起诉北京大学的行政诉讼,轰动一时但昙花一现。大学校园听证制度的构建对大学生权利的维护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大学生的权利及保护现状
一、大学生应该有那些权利?
大学生绝大多数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大学生应该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具体说来,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利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作为公民应当享有法规规定的的权利,具体包括:受教育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
另一方面,作为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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