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侦监力度 构建和谐社会/董莹
加大侦监力度 构建和谐社会
董 莹
内 容 提 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中央领导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以促进和谐社会建立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充分履行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从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角度,对于如何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展开讨论并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 侦查监督 慎捕精神 立案监督 刑讯逼供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何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曾在讲话中精辟地将其概括为“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内容,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侦查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之一。200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将“审查批捕”部门正式更名为“侦查监督” 部门,并提出了侦查监督部门的三项职责:即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是否能够正确、充分地履行这三方面职责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正确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必要性。
(一)严格把握逮捕标准,打击刑事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稳定的环境保障
和谐社会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稳定的环境就没有安定有序,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检察机关通过正确行使法律赋予审查逮捕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逮捕的适用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即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足以遏制其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检察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把握这一标准,对于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以遏制其所具有危害性在社会上继续蔓延,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基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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