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村民自治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影响/欧阳昆仑(9)
3、乡镇长直选,实行“两票制”
目前村民自治实行的政务公开、村委会的“海选”,使公民权利意识得到提高为乡镇长直选创造了较为充足的条件。同时它对于调动广大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将起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四川、广东、上海等部分省市的乡镇,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乡镇长选举方式的改革,为乡镇长直选积累了不少经验,提供了借鉴的意义。我认为可以实行“两票制”选镇长,选举可以揉合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即正式候选人由本辖区所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正式选举则在乡镇人大举行,由人大代表投票产生。这样可保证乡镇长受人民的监督,增强选举的民主性与透明性;而乡镇长最终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既没有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立法宗旨,同时也确保了乡镇长及政府对人大负责。
4、乡镇精简机构,裁减冗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日益完善,村民自治下的村民对乡镇政府的职能要求起了变化,要求乡镇政府变管理者转为服务者,再者乡镇政府由于职能转变的滞后,实际上很大一部分实行的是村委会的职能,民自治可以帮助基层党政机关从冗繁的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由于一级的行政成本实际主要是由农村村民负担,因此,降低行政成本与减轻农民负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回事。党政机关的庞大队伍与捉襟见肘的财政拨款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是靠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来转嫁到农民头上予以缓解的情景,很可能因实行村民自治而告终。乡镇机构庞大,政府除了行使本行政区内的行政权外,还管理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我认为应该把公安的权力还给公安;把司法的权力还给人民法院;把检察权还给人民检察院;把社会法律工作交给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把计划生育的工作交给村(居)民委员会;把民政中大部分的权力交给社会慈善机构一类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等。从而使乡镇的机构的人员得以极大的精简,职能得到更大地明析。只有明析了乡镇政府的职能,才能有效地防止由乡镇政府“独家经营”滋生暗长起来的腐败,从而使“有求不应”的行事作风得到有效地控制。也使人们对乡镇政府监督提供了方便之门。
或如有的学者提出:改乡政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即改乡政府为乡公所。乡公所不是一级政权,也没有独立的财政权,而是县级政府为解决行政事务而在乡镇一级设置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能一是完成政府任务,二是指导村民自治活动。
5、实行村民“自治”(村民有限自治)
村委会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的多重身份,注定了它与乡镇的关系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关系。实行法律分权制,(所谓法律分权制,在形式上是通过法律来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的法律地位、事权和权限范围;在内容上要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同时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在保障机制上要确立法院作为最后的保障机关 。)要推行村民有限自治制度,首先就必须从法律上确立村委会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某种程度上与乡镇政府平等的法律地位,否则难免又陷入控制依赖关系。接着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解决村委会与上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问题,只有明确了国家与村委会各自的事权、财权,才能在实质上推行村民有限自治制度。然而,权力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保双方均能自觉遵守,特别是上级政府不违规?还有如何实现权利救济?等等问题有待探索。当然,同时压缩乡镇专有事务的范围,精简机构,裁减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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