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废止过渡期的刑罚阶梯/欧锦雄(10)
②涉牵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由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条第1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25条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条第1、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条第2款)、走私武器、弹药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51条第2款)、走私核材料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151条第1款)、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38条)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39条)合并为“涉牵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的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
③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由破坏交通设施罪(117条、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罪(117条、119条第1款)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7条、119条第1款)合并为“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
(3)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种
以暴力越狱、劫狱罪[由暴动越狱罪(317条第1款)和聚众持械劫狱罪(317条第2款)合并为“以暴力越狱、劫狱罪”]
(4)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罪种
战时妨碍军事行动罪[由战时违抗命令罪(421条)、隐瞒、谎报军情罪(422条)、拒传、假传军令罪(422条)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426条)合并为“战时妨碍军事行动罪”]
五、余论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态、政治形势、刑罚目的、法治化程度、社会价值观念等因素看,我国不宜完全废止死刑。但是,从人类刑法发展史看,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提高,刑罚将逐渐趋向轻刑化,最终将会把刑罚阶梯中的死刑予以废除。因此,我国应考虑死刑废止过渡期刑罚阶梯的改革问题。死刑废止过渡期刑罚阶梯应构建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六种。死刑废止应根据社会发展时期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从刑罚阶梯演进而言,第一阶段的刑罚阶梯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第二阶段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第三阶段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于刑罚阶梯在何时演进,应根据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等方面情况综合考虑。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当我国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在死刑废止的问题上应立法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进行死刑废止的立法实践。一旦时机成熟,再在全国全面废止死刑。
应当指出,前述死刑废止过渡期刑罚阶梯的构建是一种刑法立法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减少死刑罪种来达到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但是,死刑减少或限制,还需要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因此,死刑的减少或限制必须依靠刑事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努力才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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