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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止过渡期的刑罚阶梯/欧锦雄(5)
刑罚阶梯的设置是刑罚实际适用量的前提,如果我国要废止了死刑就要根据我国现行的文明度和国情设置其合理的刑罚阶梯,以应对死刑废止后因刑罚总量减弱而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目前,我国应属于死刑废止过渡期。但是,从现行刑法设置的刑罚阶梯来看,存在不利于逐步废止死刑的弊端,具体表现如下:
(一)死刑立法膨胀、死缓存在程序缺陷。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罪名总数为412个,其中:死刑罪名69个,占全部罪名的1/6强。与世界其他国家比较,无论在绝对数量,还是在总罪名数量中的相对数量方面,我国的死刑规定都名列前茅。(5)我国死刑立法膨胀化与我国的文明度极不相称。我国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在程序上也存在欠缺。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犯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就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但是,由于不需按普通审诉讼程序重新审理,因此,对于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故意犯罪?犯罪人并没有得到辩护的机会。这是死缓制度的弊端,它可能导致死刑(立即执行)被滥用。
(二)无期徒刑缺乏应有的刚性。如果废止死刑,那么,无期徒刑则成为最具威慑力的刑种。但是,我国现行的无期徒刑缺乏应有的刚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有减刑、假释制度,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在实际执行了十年刑罚后,就可能因减刑或假释而回归社会。对于许多杀人、爆炸、放火、贪污等重大犯罪来说,他们才经过10年的刑罚执行期,就可能就得减刑(或假释),这是罪刑不相当,大大降低了无期徒刑应有的威慑力。这不利于死刑逐步减少或完全废止后刑罚总量的适度增加。
(三)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过低。有期徒刑是最主要的自由刑。一旦废止死刑,那么,原来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许多罪种,其最高刑就可能会随之降格为有期徒刑。但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仅为15年,数罪并罚也才20年。与欧美许多已废止死刑或很少适用死刑的国家相比,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期徒刑显得过低,例如,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的有期徒刑最高刑为24年,另意大利反恐怖主义的特别立法对《刑法典》规定的24年期限作出变通,规定对于以恐怖主义或颠覆为目的的绑架罪可判25年至30年有期徒刑。(6)新的《法国刑法典》规定的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为30年。(7)瑞士联邦刑法典规定的有期徒刑最高刑为20年。(8)数罪并罚时,我国有期徒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其最高刑为20年,这显然过低。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犯数罪的情况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达30年,(9)而有些国家则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采取相加原则,并不封顶。因此,有些国家在实行数罪并罚时出现判犯罪人有期徒刑1000多年,甚至上万年的例子。在我国,一旦许多罪种废除死刑或全部废除死刑,原来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许多罪种,其最高刑就可能降格为有期徒刑,而我国现在的有期徒刑最高刑仅为15年,刑期过低,因而,整个社会的刑罚总量将大幅降低,这不利于社会整体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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