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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缺陷及其重构/欧锦雄(8)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间谍罪
5、武装暴乱罪 6、颠覆国家政权罪
7、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二)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体系构建(第二节)
由于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所侵犯的大同类客体也为国家安全,因此,“危害国防利益罪”宜归到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在构建危害国防利益罪的体系时,可将现行新《刑法》的“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的罪种和序列直接移植过来,“危害国防利益罪”一节共计18个罪种(详见现行新《刑法》分则第七章)。
(三)关于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罪的体系构建(第三节)
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的犯罪同样会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因此,这类犯罪宜归到“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外国刑事立法例,笔者认为,危害国际安全秩序罪的罪种、序列及条文可设计如下:
1、诱发国家战争罪,“第×××条,本国人私自对外国宣战,或者私自对外国实施其他敌对行为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卷入战争危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第×××条,故意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实施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权利的行为的,或者故意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威胁实施前款攻击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侮辱外国国旗、国徽罪,“第×××条,侮辱外国国旗,国徽,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侵略罪,“第×××条,外国人违反国际法侵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实施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例如,用飞机、导弹轰炸我国领土,带领军队入侵我国领土等行为,都可构成侵略罪。“侵略”的定义,应采用1972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所确定的定义。该罪是相对于“背叛国家罪”来设立的,其主体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5、破坏国境边界罪,“第×××条,除去、移动、伪造、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的国境界碑或其他标志或者使不能辩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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