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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实体中公共财产的表现形式的认定/廖丽玲(2)
三、股份制公司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
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当前,在社会上还有许多股份合作制形式的公司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对股份制公司企业的财产性质应当针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是不言而喻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都有社会法人或个人的股份参入。对于这种改建后的公司,可将投入到该公司的私人财产比照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以公共财产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类企业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前文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性质,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考虑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如果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投入的股份起到控股作用,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由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出任,并且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这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如果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起到控股作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投入的股份,只占无足轻重的一少部分,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由个人发起人担任的,这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财产不宜以公共财产论。如果发起人完全是个人,公司的股份完全是个人认购的,这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财产,当然属于私人所有的财产。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由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该公司整体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如果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认购的股份虽然低于股份总额的35%,但在整个公司的股份中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起着相对控股作用,而且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对于这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财产可按公共财产论。如果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并不是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很少,无足轻重,对于这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财产,不能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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