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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经济立法权/李建华(6)

再次,建立和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及其监督制度。

“立法权力不应该同时又是执行权力或管理者”。为了避免和克服因经济法授权立法缺乏限制而导致其膨胀无序现象,进而出现一些经济法立法权与执法权合一现象,应尽快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通过《宪法》、有关组织法的修改和将来出台的《立法法》确立系统的经济法授权立法制度,对经济法授权立法主体、被授权立法主体、授权立法权的根据、授权立法的原则、内容、形式、范围、效力等级、限制等都做出明确规定,并且应建立和完善经济法授权立法的监督制度,如完善备案制度、保留批准制度、程序保障制度、实质审查制度等。唯有此,才能充分发挥经济法授权立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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