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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朱春伟(7)
(三)高道德水准是司法公正的另一支撑点
国家权力是司法机关和法官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支撑点。但如果仅有这一支撑点,那司法机关和法官就成了国家单纯的专政工具,就很难充当公民之间纷争的裁判,更不可能充当公民与政府冲突的裁判。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几乎无所不及,连军队、警察都由政府养着,法院和法官凭什么力量去强制权力如此之大的政府履行判决义务呢?这就要求社会还必须给法院和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另一个撑点。这个支撑点就是全社会相当高的道德水准。这种高道德水准就是人们认为自觉服从法院或法官的判决才是最基本的道德,否则就是不道德,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就会降低人们对自己的评论,并会在今后的生活中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就要求人们普遍信仰法律,自觉认同法官的判决,视司法权为唯一能平等保护每个公民权利和国家社会秩序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既是一种法律理念,更是一种道德素质。因为这种理念此时已成为了人们一种自觉行为,是一种自律。只有人们普遍具备了这样的道德水准,法院和法官才真正具有了权威性和公信力,司法公正才会真正得到实现。
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法官独立审判的司法权制度和全社会相当高的道德水准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支撑点,三者兼备,相辅相成,才能真正构架起司法公正的天平。


注释:
①参见《刘少奇选集》下卷 第452页,中共中央文献委员会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文献:
①《中国司法改革研究》,谭世贵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2000年12月第1版。
② 叶祥考、赵厚轩:《论刑事司法公正中的利益公正》,载(京)《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三期。
③《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2001年第11、12期,2002年第1、2、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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