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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悖论--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孔一(3)
二、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回归控制政策的理由
(一)重新犯罪的原因
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它是社会集体的组成部分 。某种类型的犯罪孕育和产生于一种包含特定文化和制度的社会类型之中,它是一种社会类型的产物,扮演了反对者的角色。具体的“犯罪的发生,是产生犯罪的社会因素综合作用于具体的行为个体的结果” 。犯罪对社会来说是不幸的,对犯罪者及其家庭来说更是不幸的。个体原因,如生理、心理因素只是条件性因素,而社会原因则只有决定性意义。卢梭断言:“仅为实在法所认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 ,每当它与生理上的不平等 不相对称时,便与自然法相抵触。”不平等是犯罪的源起。白建军先生把消灭犯罪的理想寄托于人类的平等,他分析认为,劣势群体因为缺乏进入社会阶梯的资源,如权力、金钱、道德而“被动的”选择犯罪 ,笔者在《刑讯逼供调查报告》 一文中也证实了这一点。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得出关于犯罪的两个基本理念:
1、犯罪原因应着重从社会自身去寻找;
2、犯罪人并非异于常人的特殊人。
3、防止在控制犯罪的名义下的公共权力的过度使用。
因此,高重犯率这一异常现象只能从回归者的异常状态——社会剥夺中去发现。笔者将以社会剥夺为范式来分析回归者犯罪的一般原因。社会剥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使用这一分析工具之前,需将其操作化到可观测的程度 ,见图一。


图一

社会剥夺
↙ ↓ ↘
社会孤立 社会歧视 社会技能丧失
↓ ↓ ↓
家庭关系 政治权利 社会交往
朋友数目 教育程度 专业技术
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 就业 学习能力
社会地位 ↓
↓ 职业范围
金钱 权力 收 入
道德 知识

1、 社会孤立
家庭结构缺陷和家庭教育失调是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回归者而言。其原因意义更为明显,因为被监禁本身即构成了对家庭的严重破坏。据调查1992——1998年4次以上被监禁的上海籍违法犯罪者中44.9%的失去双亲或被遗弃;83.9%的尚未成家,而其中80.8%的人年齡在35周岁以上 。回归者的家庭关系遭到严重消弱;从家庭获得帮助和慰藉的概率大大低于常人。回归者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是较低的:一方面他们的职业身份不可能提供太多的机会;另一方面,活动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不愿意接纳他们,在有限的社会活动中,回归者结识朋友的机率相对的少,而朋友中相当部分也是以前的同伙或狱友,请见表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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