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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悖论--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孔一(4)


与犯罪人关系密切的朋友状况 表四 %
初犯 重新犯罪人
没有受过任何处罚 74.0 44.2
被拘留过 6.7 5.3
被劳教过 2.4 5.3
被判刑过 16.9 45.1

经过若干年的与世隔绝,回归者的权力、金钱、道德、知识资源更趋于匮乏,如果说犯罪前他们仍有获得权力的可能的话,那么回归后这种可能性即完全丧失了,而道德优势在定罪之时已不复存在。通过金钱或知识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实际上也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受到资金、信任、入学年龄的种种限制。
2、社会歧视
衡量政治权力的指标之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绝对大多数回归者而言,宪法赋予的这项神圣权力,尤其是被选举权的实现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实际上是不成立的。如果说防范回归者进入公共权力领域(立法、司政、司法)是对国家权力的审慎和为人民负责的话,那么,剥夺其律师执业资格则传达出这样的信息:回归者是不可信任的;“法律强调的是规范和秩序,而不是个人的权利。” 这也能够部分地解释回归者就业困难,职业范围狭窄,工资水平低的社会事实,见表五 。
犯罪人的职业分布 表五 %
初犯 重新犯罪人
农民 43.2 34.7
工人 16.6 7.4
个体私营业主 15.4 18.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2 0
无业者 13.8 34.7
其他 6.8 5.4
P<.01
人的社会身份一般来说是由其所从事的职业性质所确定的。“个人的身份是其他各种不平等的根源” 犯罪人大多是文化程度较低者,监禁等于中断了正常的教育,而回归后其谋生的需要比受教育的需求更为迫切,况且年龄的限制,受正规教育的可能性也是较小的。
3、社会技能丧失
在长期监禁生活中,回归者性格趋于内向、孤僻、不善于、甚至于不习惯于社会交往,而有限的交往能力很可能在遭到拒绝时受到严重挫伤。很难想象,身陷囹圄还能获得良好的专业技术和学习能力(已有研究证明狱内教育实质上一种精神刑罚)。原有的知识技能却在不断的被时间冲蚀。本有的社会技能消弱了,新的社会技能的获得需要合作者——寻求合作者是困难的。
回归控制政策的权力话语确定了基本的社会语境,也注定了回归者的生存状态,伤害回归者的同时也伤害了自身,控制犯罪的目的制造了产生犯罪的结果。
(二)回归控制的理由
即使在今天,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相信犯罪人是病态的,犯罪常与暴力、诡计、肮脏联系在一起,罪犯总是那些凶残、丑恶的他者、异已,甚至是天生犯罪人。对这样的人,采取不信任态度是理所当然的。回归者高重犯率的社会事实加强了人们的这种认识,增加了对罪犯的恐惧、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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