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悖论--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孔一(5)
回归者在伤害社会的同时也伤害了自身,他们的犯罪事实为回归控制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充足的理由。
三、回归悖论
贝卡利亚认为:“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禁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相反,是在制造新的犯罪,是在随意解释那些被随意宣传为永恒不变的美德和邪恶” ;“社会控制可能制造犯罪” 这一概然判断在这里成了当然判断。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高重犯率直接招致了更加严密和自信的回归控制,重新犯罪导致了回归控制。回归控制制造了新的犯罪,新的犯罪又强化了回归控制。这二者相互作用,互为因果,原因与结果纠缠不清。对回归者的控制使社会机体遭受更大的破坏,谋求公正的斗争——犯罪赢来更严重的损害。在这一互动关系中两败俱伤,双双适得其反。
四、控制回归控制
我们很难回到原初状态而依据存在时间的先后来确定何者为因,何者为果,而只能依据正义原则要求处于优越地位者首先妥协。
“人类生活的本质特征是其根本性的对话特征” 。认同(Identity)是通过对话实现的,处于权力网络中的人们,其最为重要的对话对象即是立法者或国家权力的行施者。回归控制政策正传达了权力话语的声音。认同部分地是由他人的承认(Recognition)构成的;不被承认或被扭曲的承认,也会对认同构成显著影响。“所以,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会遭受实在的伤害和歪曲,如果围绕他们的人群和社会向他们反射出来的是一幅表现他们自身的狭隘,卑下和令人蔑视的图像。这就是说,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只是得到扭曲的承认能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它能够把人囚禁在虚假、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 。回归者得不到社会和他人的承认,又难以进行良好的认同,社会给他的标签上明明写着“危险分子”的字样。回归的自我认同是艰难和痛苦的,一旦他认同了他们被扭曲和被贬损的自我形象,就把自己推向了更危险的境地。
“正义(Justice)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这是一切文明社会的价值取向。
依据罗尔斯的观点,正义有两个原则:
自由平等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差别原则与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使他们:
⑴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⑵依系于在机会均等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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