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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悖论--重新犯罪社会原因检讨/孔一(6)
以上述正义原则去分析回归控制政策其非正义性是自明的,回归者权利的伸张和保障亦是当然的。并且,可由发现一幅防重新犯罪的新图景:控制回归控制。
(一)科学认识犯罪成因,正视犯罪的正功能。
犯罪是社会有机体的疾病它反应了社会的弊病,如贫富悬殊分配不公。有时它表达了某种合理的需求。正如潘绥铭教授所言,减少性工作者的最好办法是帮助他们建一个家,而不是罚款和劳教 。
(二)立法注重保护个人权利,慎防立法中的过度秩序主义,摈绝为道德立法。
(三)遵守罪刑法定和刑罚谦抑原则,彻底否弃有罪推定和对未然之罪的“实质的处罚”。对一个未犯罪的人加以怀疑并进行处罚,缺乏法理依据也很不人道。
(四)正确估价社会控制的效度,避免迷信和滥用。社会控制资源尤其刑事法律资源的动用应慎之有慎,陈兴良教授在其名著《刑法哲学》引言中指出,刑法是一面双刃剑,用之得当,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两受其害。众所周知,美国的黑社会组织正是在《禁酒法》实施的20年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社会控制的效力是有限的,它必然受到效益递减规律的支配。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社会现象原因的无限多样性,在对犯罪原因未有充分认识之前,应尊重事物的自然状态,切忌盲目干预。
(五)重审现有刑事法律制度,推进非犯罪化研究。对既有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批判推进非犯罪化,排除对已失去社会实害性的行为的犯罪化,减少对“无关紧要”行为的法律制裁。犯罪标定理论的杰出代表Edwin M. Lemert指出继发性越轨是这样产生的 ,请见图二
图二
初次越轨行动 邪恶的戏剧化



继发性越轨 少年犯罪人认同

减少对初次越轨行为的标定无疑是控制重新犯罪的最根本的途径之一。
(六)对轻微违法者或刑期较短者尽量采用罚金、社区监管、缓刑等非监禁处罚措施。对少年越轨者、过失犯罪、激情犯罪者尤其如此。

在现代化进程中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率急剧增长,以浙江省为例2001年刑事犯罪立案率比1995年上升了178%,犯罪率变化见图三 。
图三

一方面是犯罪总量的激增,另一方面是国民经济的有限性和效益递减。传统的犯罪控制理念和控制方案,无疑使犯罪预防陷入了逻辑悖论和重重困境之中。只有对既有的知识和做法给予全面的梳理、反思与批判,才可能使预防犯罪的结果不违其初衷,更好的促进人类的幸福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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