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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于晨宏(5)
刑事方面:
  探究新交通安全法关于事故认定的立法设计在刑事方面的影响,应从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2000年11月2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手。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以上犯罪构成的交通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具体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该解释中“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和责任程度的大小给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标准,简言之,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只有两个,一个是责任程度,一个是损害后果,两会则不可或缺。
  基于刑事诉讼的过程不同,新立法设计将产生一个十分可怕的后果,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设一个案例,假定甲司机开车与乙行人相撞,致使乙行人当场死亡,如果公安机关认定甲司机承担同等责任,则按照司法解释,甲司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认定甲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他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基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在送达15日内是不生效的,当事人可以采取申请重新认定的途径予以救济,从源头防止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即使重新认定仍然承担主要责任,还可以在诉讼过程进行审判阶段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质疑,要求法院对事故认定进行审查。但是按照新的交通安全法,在交管部门出具了甲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后,甲司机面临将是刑侦部门的立案侦查,在责任认定、危害后果两个方面符合立案标准后,甲司机只能等待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甲司机能做的只有在侦查阶段请求刑侦部门、审查起诉阶段请求检察院,审判阶段请求法院对事故认定进行审查,而前两个阶段,基于程序的限制,进行细致审查事故认定的可能性很小,故此甲司机的只能祈求在审判阶段对事故认定进行质证时,请求法院对事故认定进行审查,争取推翻该证据,虽然这是很难的。而这带来的不利结果是非常明显的,一是当事人被先期关押,二是当事人被无辜追诉,三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假定前述的案例中甲司机本应承担同等责任,因而不构成犯罪,但是交管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他将被立案侦察、审查起诉、审判等,甚至被判决有罪,其避免被判有罪的途径只有一个,就是寄希望于法院在审查事故认定后弃置不用,实质上就是推翻事故认定,而由法院自身在确定事故发生的各种事实的基础上,判定当事人的责任份额。但是立法者是鉴于事故认定的专业性,而委托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来认定,那么为什么不允许当事人在责任认定生效前寻求行政救济手段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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