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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死刑辩护案例四 贩毒3366克 判刑五年/冯明超(2)

三、判决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永毕、冯贤柱、张迪朝无视国法,贩卖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永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迪朝、冯贤柱为从犯。其中,被告人张迪朝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但鉴于本案确实存在特殊性,故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应作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据此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395号判决:
被告人张朝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2月14日起至2008年12月1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待判决生效后执行)。
本案辩护人冯明超,028--88057681,13088086906
200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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