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自杀研究--对浙江省罪犯自杀案件的实证分析/孔一(4)
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 亲属朋友熟人陌生人 10042.936.832.1 057.163.267.9
年龄** 25岁以下 26-35 36-50 50岁以上 11.547.664.340.7 88.552.435.725.0
自杀方式* 上吊吞服异物服毒割脉高坠头入机器其他 59.016.7100.011.840.0100.038.5 41.083.3088.260.0061.5
自杀目的*** 求死调换改造岗位保外就医引起干警家人注意要挟干警其他 62.200050.037.2 37.8100.0100.0100.050.062.8
注 :***p<0.001 **p<0.01 *p<0.05
列联表分析表明既遂自杀罪犯与未遂自杀罪犯在: 1.入狱前职业;2.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 3.年龄;4.自杀方式;5.自杀目的等五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三、分析与讨论
罪犯既遂自杀的原因在于:文化程度低的罪犯在监狱社会中一般只能从事最低级的体力劳动,他们工作劳累但成效并不显著(如考核分积累的很慢)也并不受他人的尊重,因此他们更多的认识到减刑的艰难和刑期的漫长以及生活的屈辱;入监不久的罪犯除了感觉服刑的遥遥无期外,对丧失自由和被社会疏离的痛苦感受最深(缘于与刚刚逝去的时光的对比和对服刑痛苦的高感受性)。干警对他们的管束也一般比对“老犯”严厉;“新犯”与“老犯”相比也往往处于劣势。“新犯”在监狱社会的地位需要相当一段的时间才可能得到改善;浙江省罪犯总体的应服行期(原判行期的66.2%)均值为7.6年,已服刑期的均值为1.8年,余刑均值为5.8年。 这就是说26岁—47岁罪犯出狱时年龄大多在32岁—53岁之间。犯罪人原有的职业地位和家庭关系(以夫妻关系为核心)大多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而一个三四十岁的有犯罪记录的人很难再成家立业;在中国社会处于首属社会向次属社会转型的现阶段,故意杀人又没有被判处死刑者大多杀人的起因为激情所致或人际冲突,而被害人和犯罪人往往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处于同一职业网络或情感网络之中,如犯罪人的同事、朋友、家人等。对与自己有一定联系的人的杀害使犯罪人更容易产生罪责感和负疚感,而因为他杀害的是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人,因此更容易受到处于这一网络中的被害人之外的成员的强烈谴责,如杀害了自己弟弟的犯罪人父母拒绝探视。由此他们生存的意义逐渐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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