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刘雁飞(10)
在公司治理中,小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很容易受到内部人和大股东的侵害,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搭便车”问题。所谓搭便车,是指由于存在众多的独立股东,每一个人的作用对公司而言都无关紧要,因此,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就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产品”性质。二是内部人和大股东常常漠视小股东的利益。在资本多数决制度下,所有的股东都是追求其利益的最大化,大股东更是如此,因此,其往往利用公司制度的种种便利,“合法”地限制和剥夺小股东的权利。三是“理智的冷漠”。即是指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客观事实,每一个小股东为参与公司决策都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去对信息收集加工,但其受益往往不能弥补或者完全弥补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理智的股东会对积极参与公司决策采取冷漠的态度。
小股东受到的损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而给所有股东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小股东所要承担的代理成本部分。二是控股股东对公司资源的公开掠夺,从而严重损害小股东利益。正因为小股东的权利的易损性,采取何种途径有效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尤其是对法律环境不健全的我国而言 。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作为对象,比较不同股权结构在发挥内部监督制衡作用和外部治理机制方面的差异。为了行文分析方便,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集中程度,将其简单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型,即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型,即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相对集中型,即公司拥有一个相对控股股东,但同时还拥有其它大股东(由各大法人股均衡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这三种划分基本涵盖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同情况,具有一定代表性。
(一)公司治理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按照代理理论,解决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主要通过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来修正。世界各国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三种:一是股东监督;二是董事会监督,三是专门监督,比如我国的监事会监督。但真正有效与直接的监督,主要依赖于股东和董事的监督,而外部治理机制也非常重要。
1.股东会
近年来,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营管理的专业化,公司董事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提高,“股东大会中心主义”逐渐有被“管理中心主义” 替代的倾向 。但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的决策,保持对公司管理行为的控制权和监督权,是股东维护其利益的重要途径 。各国法律对股东权利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基本上都包括选举权、批准权、诉讼权、知情权和监察权等。为落实股东权利,首要的是明晰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范围。如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公司治理原则》中就规定:三个方面的公司重大变更须经股东会决议:一是公司章程或其它类似文件的修改;二是增发股票;三是可能导致出售的重大交易 。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之外,还包括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决议,批准董事、经理与公司的交易行为,以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针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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