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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刘雁飞(11)
构建合适的程序规定,以明确股东参与监督的权利和途径,是真正发挥股东会作用的基本要求。这些程序性规定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股东提案制度、股东质询权制度、股东制止权制度 。
尽管如此,股东会能否发挥应有的制衡和监督作用,关键取决于股东是否有足够的监督动力。按照成本分析理论,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制度安排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决策成本,二是集体行为的外部化成本。就决策成本而言,决定集体行为的人越少,决策成本越低,人越多则成本越高。而外部化成本则正好相反,决定的人越少,决策者越有可能使自己获得受益的同时而牺牲未参与决策者的利益,外部化成本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
因此,要提高股东监督的积极性,必须在程序上运用技术手段,降低股东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成本。除了代理出席制度以外,股东还可以通过网络、可视电话、电子投票等多种方式来参与股东会,以电子方式进行表决,提高投票率,但这些方式,首先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认可。我们看到,中国证监会已就重大事项的表决开始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
股东的诉讼权是股东进行有效监督制衡的重要手段和司法救济途径,主要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两类。股东可以在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公司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维护其作为股份所有者的某项权利。而如果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等基于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违法法律以及公司章程,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或拒绝向相关责任人请求赔偿时,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其它股东,代替公司就董事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提起派生诉讼。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股东监督的主要动力是其监督的净受益,而股权结构和法律制度安排(尤其是股东诉讼制度)直接作为净受益的变量。
2.董事会
董事会结构和功能也是制衡重要的途径,而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股权结构的影响。要有效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防止董事会为大股东操纵,首先必须要求保证董事的独立性,这是发挥其监督功能的基本前提。按照代理成本理论,公司董事越独立于公司经理,越能对公司经理实施有效监督,越能有效地防止公司经理的机会主义行为、缓解代理成本问题,越能保障股东利益。因此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成员不能交叉任职,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应予以分离。但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加上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从“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国有企业转制而来的,目前有20.9%的上市公司董事长直接兼任公司总经理 ,导致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打破了两者之间的监控平衡,也使得董事会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其次,公司董事会必须有小股东的利益代表者-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作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一些重大的公司决策必须征得其批准。同时,世界各国还多在董事选举方面实行累计投票制度,以扩大小股东的话语权,增强小股东表决权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东的话语霸权,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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