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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刘雁飞(13)
股权结构是外部治理机制的重要影响因素,不能自由流动和交易的股权,会阻止外部治理功能的发挥。而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流动的频率和可能性。如果一个公司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该控股股东的态度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市场的反应,其治理就必然以内部股东治理为主。以我国上市公司为例,由于股权高度集中而且固化,公司经理层大多是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部门按照行政条件和程序选任,而非由董事会从市场上直接聘任。由于管理者的仕途前程、晋升荣辱都掌握在大股东(政府)手中,管理者更多的心思是如何讨好上级领导,而不用担心因经营业绩不佳而被撤换,因此经理市场和产品市场无法形成约束。在破产兼并市场方面,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且不能流通,可流通股比重过小且又分散,即使公司经营情况不佳,只要大股东没有意见,小股东试图在证券市场通过用脚投票来达到对经营者制约作用也难以奏效。因此,缺乏流动性和竞争性的股权结构,使得外部机制功能无从发挥。
(二)三种类型股权结构的监督约束效应
1.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对经理进行监督便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因此就非常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首先,分散的股权使得每一个股东对公司监督的影响力比较有限,在很多情况下,小股东们很难/无法对一些事项达成一致意愿和行动;其次,如前所述,监督存在成本的问题,小股东由于股权比较分散,如果行使监督权,收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成本却是确定的,因此,分散的小股东们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加上出席股东会的成本过高,使小股东们失去对经理进行监督的兴趣。再者,为避免干扰管理层的正常经营活动,世界各国尽管赋予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力,但法律也认为:“由少数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如不予限制,将会危害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即公司决策(包括提起诉讼的决策)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多数决定” 。因此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对小股东起诉经营班子均有着严格的限制,包括原告的通知和告知义务;诉讼必须处于善意;以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等等,这使得股东监督变得特别困难。
股权高度分散会导致代理权结构同样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因为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难以形成联合,表决权作用不大,加上股东本身对控制和流通之间存在选择问题 ,因此其缺乏推翻公司管理者的动机和激励。
但高度分散的股权却能极大程度地刺激收购活动发生。当然,收购活动的顺利开展,还得有其它配套的支持,例如法律的支持,强大的资本市场,完善的社会中介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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