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刘雁飞(15)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缺失和不完善的情况下,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得大股东对小股东的盘剥是合法而不合理。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情况看,控股股东对一般少数股东利益的侵害和掠夺不仅现象非常严重,而且掠夺方式各种各样,其普遍使用的方式包括:
(1)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很多控股股东通过直接借款方式长期占用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据统计,经过中国证监会近两年大刀阔斧地敦促上市公司“清欠”后,截至2005年4月初,根据已公布年度报告公司的统计,2004年末累计占款总额仍有509亿元,实际占款规模可能在千亿元左右 。大股东占用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顽疾。
(2)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近年来,上市公司与关联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非常盛行,形式各样,但总体上关联交易的利益天平总是倾向于关联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与利润的内容主要包括:股权转让与投资、资产与债务重组、商品服务的采购与销售等,方式无非主要通过显失公平的“低买高卖”。
(3) 用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变相圈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绝大多数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关联企业的银行贷款。2000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但是,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变相圈钱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通知》并没有对上市公司为其下属公司进行担保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不少上市公司大肆为其控股或参股公司提供巨额贷款担保,或者为其它上市公司借款担保,被担保上市公司再为其控股股东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不管何种形式,结果都大同小异,即控股股东凭借上市公司的信用获得了巨额的资金,而上市公司却陷入了布满地雷的“担保圈”。
(4) 恶意派现 。股利分红是国外上市公司常用的一个政策,但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它也演变成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手段。我国上市公司恶意派现的主要手段三种:一种是用贷款发红利。2002年,出于再融资的考虑,部分亏损或微利的上市公司在分配预案中提出了较优厚的分红方案,其中:60多家上市公司分红派现完全是分光吃光,30多家上市公司要动用往年的累积利润,20多家公司分红额超过当年可分配利润,有数家公司的账面资金小于拟分红金额 。第二种是用募集资金来分红,甚至只对老股东分红,“掠夺”新股东。如华夏银行和宁波东睦 。第三种是大股东伪造上市公司业绩,巨额分红后转让股权。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伪造业绩,巨额分红到手后把股权转让,给后来者留下一个烂摊子和大笔债务。如通化金马就是典型 。


总共2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