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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刘雁飞(16)
国内的研究也表明,由于缺乏对小股东利益加以保护的法律机制,加之相应约束大股东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大股东控制更多地导致了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利益输送现象,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程度远高于美英国家 。控股股东通过对投票权与现金流量权进行分离来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通过盈余管理攫取控制权收益 。
3.相对集中型股权结构
(1)股权制衡
相对集中型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各大股东的内部利益牵制,达到相互监督、从而保护所有股东权益,这就是所谓的股权制衡。
近年来,国外理论界对股权制衡的研究表明,多个大股东的存在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从而可以有效地限制大股东的掠夺行为;在投资者保护不完善的情形下,通过由少数几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无法单独控制企业的决策,则可以起到限制掠夺行为的作用,当不存在一个占明显优势的控股股东,公司的主要行动需要经由这几个大的投资者的一致同意时,这些大股东所共同持有的足够大的现金流量权力足以限制这些股东对剩余中小股东进行掠夺的激励,转而采取更有效率的经营措施获得更多的利润与所有股东共同分享 。Shleifer和Vishny 的模型表明,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因为大股东具有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谋取自身利益行为的经济激励及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监督经理层的行为,有助于增强接管市场运行的有效性,降低经理层代理成本。麦乃尔和瑟维尔 (McConnell & Servaes)的研究也发现,公司价值与股权结构之间具有非线性的函数关系。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小于40%时,公司托宾Q值随控股比例的增大而增大;当控股比例达到40%-50%时,公司托宾Q值开始下降。
一般而言,在有相对控股股东而又存在其它大股东的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形成一种暂时的均衡,这种均衡的优势一是大股东之间相互存在监督,使控股股东侵损其它股东的情况比较难以发生,我们看到,很多公司关键的管理层大都由不同的股东派出,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二是大股东之间有较大的动力去监督公司经理,即使公司的管理层都不是大股东的代理人,但由于持有一定的股份,因此,大股东有足够的动力去行使监督权,因为监督成本往往大于进行较好监督所获得的收益。另外,各国法律在小股东对经理层诉讼上设置了限制条件,但大部分国家法律都支持大股东对公司经理提起的诉讼请求,立法者认为如果一个股东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其发生滥诉的动机和可能性不大。
在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每一相对控股股东一般都不具有对经理人的绝对决定权,代理权竞争的程度较强。由于相对控股股东持有相对较多的股份,他们对经理人的经营状况和经理人的更换也高度关注,而且,他们可凭借相对控股地位提出自己的代理人人选,并使之参与到代理人更换的竞争中去。可见,这种股权结构更有利于代理权的竞争,更有利于增强经理更换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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