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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刘雁飞(17)
在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相对控股股东对待收购的行为特征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其是收购的反对力量,会采取各种行动阻止收购,但另一方面,如果相对控股股东是收购方,则可以减少收购成本,有利于收购成功。因为相对控股股东只要再增持少量股权就可以收购成功,加之其了解目标公司的各种情况,具有信息获得方面的优势,因而在收购价格的确定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有的国家法律还准许原股东在收购其它股东转让的股权时具有优先购买权。
而国内对我国上市公司中股权结构和大股东占用款项的实证研究也表明:股权集中度高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现象的发生比例高于股权分散的公司。而无论是股权集中还是股权分散的情况下,股权制衡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发生比例均远低于非制衡上市公司,这说明股权制衡能够有效抑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国内的研究也证明:大股东的渠道挖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其它股东对大股东的渠道挖掘有制衡作用,因此股权结构的约束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如果控制股东和其它股东的比例越接近,对控制股东的约束性就越强,控制股东行为就越与其它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趋于一致 。
(2)与股权制衡相关的几个问题
股权制衡的效果,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股东之间的利益必须是独立而非趋同或者附属的,此乃制衡作用的根本和基础;二是必须有合适的和有治理动力的股东;三是完善的法律环境。
要达到有效的股权制衡,存在多个代表不同利益的主体是关键。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形式上似乎属于股权相对集中结构,但制衡仍然失效,原因何在?我认为主要有:(1)产权不明。由于产权不明,导致激励和约束机制缺失,国有产权的代理人不能认真履行其代理职能 。(2)股权缺乏流动性和获利预期。由于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又没有控股股东的内部关联利益,股东治理动力不足。(3)非市场化的入股。该类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仅仅是满足公司设立和上市融资的需要,而非根据竞争环境和融资需要进行动态、商业化的选择。不少法人股股东与控股股东有业务往来关系,入股往往为了保持业务关系。因此,大多数法人股东缺乏积极参与治理、改善公司业绩的激励和动力。
近年来,国外股东积极主义逐渐兴起,机构投资者更多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而非单纯地“用脚投票”。如伦敦金融区的基金经理“已经变成了公司丛林中的国王制造者和国王毁灭者”而成为“城市的恺撒” 。近年来,为了改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我国也开始大力培育和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据统计,2001—2002年我国机构投资者的总资产规模约为1.98万亿元,其中入市资金规模为8300亿元左右,约占沪深两市总流通市值的55.7%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明确提出,要鼓励并支持机构投资者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管理层因此对机构投资者寄予厚望。但良好的愿望并未化为美好的果实,近年来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表现,令管理层大失所望。人们看到,机构投资者并不是天然的治理积极参加者 ,不少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明确表示“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管理”,不仅如此,反而爆出“基金黑幕”之类的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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