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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问题探讨/liang
法律援助若干问题探讨


自前司法部长肖扬1994年1月3日在一份律师工作材料上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有关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大量出台。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适时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目前,各个地方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都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这样的标准有其不合理之处。生活在最低保障线以上、却又尚未达到小康水平贫民阶层,遇到法律纠纷但无力聘请律师的现象大量存在。为了改变法律援助在我国为“赤贫阶层”所享有的“特权”这一异常现象,适当扩大法律援助受援层面,保障所有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都能顺利进入诉讼程序,我国应规定更为科学的经济困难标准,并建立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现状
对法律援助的定义,期刊及论著表述不尽一致。在英国,法律援助被定义为:“在免费或者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在我国,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公民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因素所限制而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达到法律上的真正平等,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法律援助在西方社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经历了一个最初由律师自发地对穷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慈善行为,逐步演化成国家为保障其贫弱公民实现必要诉讼权利的国家行为的过程。它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17、18世纪以后,随着近代资产阶级律师制度的产生,一些民间组织如宗教团体、慈善机构开始有组织地向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确立,法律援助作为人人都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在世界各国逐渐得到了确认。
二战以后,法律援助已发展和演变成为以国家义务、政府职能为基础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
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纳入了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如英国的《获得司法公正法》及其配套的十几个单行法律援助条例等,美国的《法律援助公司法》等。香港的《法律援助条例》和《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就是分别对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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