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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问题探讨/liang(5)
英国1949年就颁布了法律援助法,即《1949年法律援助与咨询法》。其后,该法律经过多次修改。《获得司法公正法》于1999年获得通过,并已于2000年4月1日起取代原有的《法律援助法》开始正式实施。
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法律服务公司法案,规定凡是收入在贫困线的125%以下个人或家庭,均可申请法律服务公司所资助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制度方面,政府财政拨款和当事人费用分担并行。
在英国,为了保障贫弱群体获得平等的司法人权,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前,国家对于法律援助经费一直采取上不封顶的开放式预算。此外,英国采用固定数额的费用负担。
在香港,人口为600多万,但1999-2000年度,香港法律援助总经费超过8亿港元。2000-2001年度,法律援助经费达7.06亿港元。
美国每年为法律援助拨款4亿美元。此外,美国许多州和县收取从5美元到75美元不等的法律援助申请费用。
南非与我国同为发展中国家,其整体法治化发展水平比我国低,法律“盲点”也较多,其总人口为4200万,但议会2001年确定的中央法律援助预算达3.12亿兰特(1美元约合7.5兰特),人均折合约1美元。
(三)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并存,由政府出资进行有效管理。
英国1999年《获得司法公正法》的规定,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统一由法律援助委员会组织实施。采取以社会从业律师提供为主的模式,另设有5个公设辩护人机构专门提供刑事辩护。
南非根据1969年《法律援助条例》建立了独立的法律援助委员会,该委员会与一些非政府组织和院校签订协议,通过为他们提供资金,由他们来提供法律援助。
如果将前述国家法律援助制度与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实践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在国外,国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该经费主要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基本保障,使法律援助真正发挥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我国经费保障方面相比之下,特别是中央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支持太少,中央在法律援助的投入上应该有一个最低保障,以体现政府确实担负起了对公民应有的法律援助职责。2003年7月21日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对经费保障等重要内容规定不明确,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2、不可能有一种法律援助模式适用所有国家。不同国家要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提供模式。看一个模式的好坏关键是要看是否能够帮助所有的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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