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问题探讨/liang(6)
四、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的具体方向和途径
(一)制定科学的法律援助受援标准,拓宽法律援助受援层面
国务院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这一规定显得过于原则。为防止有些地方政府不承担法律援助责任,应当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最低线。根据我国国情,为保障广大下岗职工、蓝领阶层及广大农民都能享受法律援助,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费、或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最低线是比较科学的。
(二)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明确法律援助经费用途
从中国公民贫困人口较多的实际出发,法律援助的经费全部由政府拨给是不现实的,各级政府的财力不堪承受。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应当多渠道、多层次。解决我国法律援助的资金问题应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
1、政府拨款。在我国向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方向发展的过程中,确立我国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保障所有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都能顺利进入诉讼显得尤其必要。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仅在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府投入的多少会直接左右法律援助实施范围的大小,并对全社会多渠道的投入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此外,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预算后,其投入和运作受法律保障和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其他渠道无法比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可检验性。所以,政府投入作为整个法律援助制度主导性资金的地位和性质不能改变。但目前《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政府在法律援助的投入上应该有一个最低保障,以显示政府确实负起了对公民应有的法律职责。所以,应当把“提供财政支持”进一步明确为“提供财政保障”。当然,由于我国需要援助的量大,资金负担沉重,如果把解决法律援助资金问题统统推到中央财政或者地方财政一级身上,是不可行,也是不可能的,只能实行中央、地方分级列项,共同承担。
2、费用分担。分担费用是指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若受援的当事人胜诉,使其经济状况有所改善,并且有能力支付法律援助的部分费用时,应按规定的分担范围和分担比例承担部分法律援助费用。所以,费用分担制度从性质上看,它是在法律援助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完善法律援助的制度,其本质上仍属法律援助。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香港的做法,规定家庭平均收入介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之间的人,在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先交一笔相当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申请费,如果该申请未被批准,此申请费不予退还;如果该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还应当再交一笔相当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受理费,不管案件最终是胜诉或败诉,申请人缴交的这些费有均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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