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问题探讨/liang(7)
3、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是弥补国家各级财政对法律援助事业投入不足,特别是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困难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法律援助基金会能发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筹集社会资金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募集方式和方法,努力筹措法律援助资金,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助者的资金,除国内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捐赠外,还可以接受国外有关单位的非政治性捐赠。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这是建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的法律依据。但《条例》对社会捐助的用途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在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时,明确将办案补贴费用和行政管理费用两项经费分列,并规定法律援助经费用在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之上的具体比例,以防止有些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经费到位以后被挪用,导致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过低、甚至拿不到办案补贴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法律援助管理机制,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潜能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为了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实施,政府可以把它扩大为一项社会行为,通过立法让社会组织也成为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者,使法律援助成为在社会组织协助下的一项政府行为。《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要逐步探索建立以国家援助机构为主导,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共同参与的多层次法律援助工作体系。
1、政府作为法律援助责任主体
政府作为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显示了我国对法律援助事业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事业在我国享有的崇高地位。然而国家不可能承担法律援助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所以,除了责任主体之外,法律援助还必须有实施主体,即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管理机构和个人。这一点类似《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即国家是赔偿的主体,相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却是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即赔偿的实施主体。同样道理,法律援助也需要在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之外,另有承担法律援助具体事务性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个人作为实施主体。
2、建立国家援助机构
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来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中,上级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机构的工作,其共同的职责是:依法代表政府对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具体来说,包括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其他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各种关系,申请和募集法律援助经费,动员和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如社团组织、院校、志愿者个人等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宣传,检查和督促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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