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问题探讨/liang(8)
从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内部来看,需要整合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职能,发挥司法行政系统的整体效能。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个大概念,司法行政的许多职能都与法律援助有关,如“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中华普法网、免费的非诉讼人民调解,只要是政府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都属于法律援助范畴,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3、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免费法律帮助
例如,监狱等国家机关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甚至一些宗教团体也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甚至社会热心人士也可投资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有效地运用非政府组织、院校力量,是补充政府法律援助资源的有效渠道。
实践中如果各社会团体自行搞法律援助,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将无法约束。民间的各种力量,尤其是各种社会团体资源,应在国家宏观指导下有组织地聚合,在各自领域发挥效能。还需切实保障民间力量与国家行为在法律援助上的公平竞争,鼓励民间力量监督国家行为,以体现国家行为与民间力量的社会化互动。由于社会团体的人员、资金都是独立的,又不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现阶段可采取由政府法援机构提供一定经费补助,与非政府组织、院校签订协议,为他们规定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定期检查其工作质量。这样,既使政府以有限的投入来调动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拓宽法律援助范围,又能够保证所有法律援助事务都处于政府法援机构的指导和监控之下。
例如,可以结合群众遇到法律问题大多愿意找居委会调解解决的国情,借鉴英国社区法律中心的做法,在居委会、村委会内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社区法律服务室,报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或司法行政机构备案,并明确其职责。设立社区法律服务中心有以下好处:一是方便了困难群体,现在把法律援助站建在群众家门口,群众不用再“东跑西颠”去寻求援助;二是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社区法律援助站牌一挂,无形中就起了很好的宣传作用(固定广告牌);三是有利于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有街道、社区干部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他们知根知底,有效地保证了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
又如,大学法律院系组建的法律援助机构更应当发挥比较优势,从人力资源上解决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学生一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报酬,也没有工资,但是可以因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贡献而获得大学法律院系的奖学金,或计算学分。学生在参与这项工作的同时,也加强了社会责任感,对法律援助活动也将形成更深刻的认识。我们可以借鉴南非作法,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与他们签订协议,提供一定的经费补助,规定其服务的范围和工作量,定期检查其工作质量。目前,实践中已有北京市司法局与人大清华法学院签订协议,两学院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出三年级以上的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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