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预防——功能缺失的替代/孔一(7)
证据调查立法的历史沿革如图所示:神示裁断法→审讯问案法→勘验鉴定→察访询问法→人身识别法。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己经远远超过主观性证据。嫌疑人陈述的一个方面就是自证其罪,而作为最重要的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证据”是大可怀疑的。在我国,不仅警察,甚至法官对有罪的供述都有天然的信赖感,由“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使用频率可见一斑。这就人为的赋予了口供不应有的证明力,使其重要性达到不恰当的程度。
四、历史原因
历史不只存在于过去它还存在于现在和将来。
儒家文化是古代中国的主流文化。儒家推崇“以礼治国”,而礼最本质的精神在于“别异”。所谓“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是也!”“上下有义,贵贱有分,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径也”。“礼”实质上就是各种不同身份等级的人名行其所当行之事,不愈其矩。 中国古代的法律是道德化的,法律是推行“礼”的一种手段。这使中国社会的等级化被制度化,形成了费孝通先生讲的 “差序格局”。 其中最主要
的有三个等级模型(见图4-11-13)
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处于一个或多个等级模型之中,一个模型中的优势地位在另一个模型中可能就变为劣势。所以,每个人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平等是民主、自由、尊严的基础。这就是中国社会缺乏民主、自由精神和尊严观念的根本原因。刑讯逼供正是优势群体对劣势群体权利、尊严的公然侵犯。
古代中国是官本位的社会,权力是社会场的中心,权力是靠强力获得和维系的。权力的运作实际上是一场施虐与受虐的“虐恋”游戏。 (见图4-14)
每个社会成员都必然具有多种角色身份,他们既是施虐者也是受虐者,人们畏惧暴力却在使用暴力,“服从强力是人生最痛苦的事,但人人都有不会拒绝拥有这种权力”。 事实上,普通警察较难获得社会、上级、家庭的尊重。此时,他们会自然向他的工作对象--自己的对手--嫌疑人索求,但是嫌疑人尊重审讯者的结果很可能是被送进监狱。这是非常之难的。而使嫌疑人惧怕自己却要容易得多 。刑讯逼供的被害人有的正是以暴力侵害他人的罪犯。他们蔑视一切法律、心理战术和政策攻势,唯有对暴力忠诚,一旦被刑讯就很快坦白。具有这种受虐倾向的人强化了一些审讯员刑讯逼供的心理,使其把刑讯逼供的效力臆想的无限扩大,加之于任何人。如一位访谈对象说:“打人打习惯了,不打几下,总感觉他说的不是真的”在古代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法不仅是暴力,而且完全等同于刑。《管子·心求》云:“杀戮禁诛之谓法”。《盐铁论·诏圣》:“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所谓“出礼入刑”“儒法合流”正是在“等级”和“重刑”意义上统一的。 法律实际上在倡导强暴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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