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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预防——功能缺失的替代/孔一(8)
等级压抑、扭曲了人性,在中国人身上打上了“主权根性”的深深烙印。对于暴力的本能畏惧,使人们不敢讲理,不愿讲理,不会讲理了,总是委曲求全,自我压缩。优势者处理问题方式有时也简单到只用命令和刀枪的程度。这在刑讯逼供中表现为受害人放弃据理力争、诉诸法律的权利,审讯者推崇暴力的同时也放弃了思索和探求的机会。
“1928-1936年我国苏区肃反极大地削弱了革命力量,使红军败离了苏区,被迫长征”。 文革浩劫中仅被林、江集团直接迫害致死的就达34270人。 在以上事件中,暴力刑讯.起了重要作用。
五、文化原因
问卷调查显示:42.63%的调查对象认为“刑讯逼供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现象”。
(一)主流文化在刑讯逼供中的作用
“法律是为政策服务的”在我国被作为教条。警察为了在“严打”期间出成绩有时采取非常措施。这是以法律的权威为代价的。认同通过对活实现的。 警察自我认同的另一个声音来自主流话语--“法是为统治意志服务的”,“警察是暴力机器”。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证据体系日益科学化的今天逐渐失去其历史地位而与现代刑法精神不相协调。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控制犯罪的策略尚可,若仍以政策(法律)的面目出现是不恰当的。在现实中,被越来越多的罪犯否认,而通过曲解却成为审讯员刑讯逼供“合法化”的依据。侦察只是收集证据,查明客观事实,并不涉及对嫌疑人的处罚,那么审讯员对嫌疑人“宽”“严”如何实现 ?认罪态度的实际意义只体现在量刑上,而它作为酌定情节的一种对量刑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如果真正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为衡量刑罚的标尺,奉行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原则,则“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似乎不应有今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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