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预防——功能缺失的替代/孔一(9)
(二)刑讯逼供中的警察亚文化
1、“能破案就是好警察 ”2、“坏人该打”3、个别审讯群体中视不打人的审讯者为异端4、“中国有特殊国情”这些理念是刑讯逼供合理化解释的重要依据。同他种亚文化一样,它只是主流文化的异形和衍生物。
结论
问卷统计显示:88.52%调查对象对嫌疑人有过粗暴行为;如果不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刑事案件破案平均下降28.88%。可见,刑讯逼供存在的普遍性。x2检定表明,刑讯逼供取向与审讯者的性别,文化程度,专业程度,职业背景均不相关。
不同主体进入同一情境做出相近的选择时,就看不到主体的主体性--主观能动性。事实上他是被动的被决定的。笔者认为,从目的到结果存在如下过程:
客观决定的达成目的可能性越多,主体的选择余地就越大,主体的主体性就越能得到发挥,反之亦然。文明的进程就是选择可能性扩大的过程。刑讯逼供正是经济、法律、历史、文化等客观因素决定下审讯者的被动选择,多元不平等的社会状况是刑讯逼供犯罪的终极原因,社会的不平等进程直接规定了其规模、内容和形式。
刑讯逼供预防方案——功能缺失的替代
人类平等的目标是可欲的,而平等的进程注定是极其漫长的。我们如何解决当下的问题?通过强化对审讯过程的监督和对刑讯逼供者的严厉处罚几乎能够完全遏止逼供行为——很多地方的社会实践以使我们对此有足够的信心。因为为公共事业而招致完全由个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行为在行动者看来是不合理性的,他没有必要为此冒险——如果没有其他压力的话。实际上,压力是存在的,这种压力就是破案率。有时,审讯者往往陷入“是否逼供”与“能否破案”的自我博弈之中——在刑讯逼供带来的风险和不能破案带来的风险之间选择。当法律和监督使刑讯逼供的风险足够大时,逼供就不会发生,破案率随之下降——在审讯者的经历中刑讯逼供曾显示出一定程度的实践效率。但是,对社会而言破案率下降到什么程度是我们可以容忍的?多低的破案率(惩罚概率)能够维系基本的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感?当国家面临严重的安全威胁或者我们感到过度的犯罪恐惧时,我们会不会向警方施加压力:必须提高破案率或者甚至会主动降低刑讯逼供给审讯者带来的风险?因此,监督和处罚的功能有时会被我们自己削弱——问题并没有解决。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