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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的距离----中国农民人权现状浅析/田景仲(3)

总之,人权在充分体现“既利己,又无害于人”(而非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两个道德要求的同时,更体现了如下两方面的价值取向:目的价值——人人之自由与尊严都受到尊重的道德信念;手段价值——对民主宪政有积极合理保障的追求。

(二)、人权——农民生活中的阳春白雪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我们的农民是最纯朴、最听话却有最值得同情的群体,特别是一些地理环境较差的地域,一家人长年都奔波于生计,根本无法顾及自己所谓的权利,就连那种意识都没有,更不用谈人权了。人权为何物?还抵不上自己挨饿时手里的一个窝窝头。面对这样的阳春白雪,也只有曲高和寡的份了。笔者虽然没有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也没有许多的生活的阅历,但就从自己家乡农民的身上是不难看出这点无奈的。我时常在想,即使不谈人权,就让他们稍微有点权利的意识都难。

据我所知,大部分农民之间一旦产生纠纷或利益受损害,他们往往采取一种私了的形式以尽量规避法律,很少涉足法院,他们就连提到法院这个词都望而生畏,这种权利主体意识的缺乏,又怎能知道人权为何物呢?

(三)、人权离农民为什么如此之远
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在法学界影响颇深,但这种影响只是在法学界,而没有真正“下乡”,我们的农民依然是法盲,更不用谈紧系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人权了,当然这是有一定历史和现实原因的:

第一,农民缺乏平等参与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利。对于我们这个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民大国来说,我们的农民与政府的关系是需要一定的规则来界定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实行指令性的计划管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是一种“命令——服从”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拥有市场经济中平等的主体地位,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应该是一种“规则——遵守”的关系。这种“规则”应该是政府与农民共同制定的规则,这种“遵守”应该是政府与农民的共同“遵守”。但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政府仍然习惯于行政命令,对农民指手划脚,未能实现从“命令——服从”关系到“规则——遵守”关系的转换。另一方面,政府习惯于单方面制定规则而又不习惯去遵守约束自我的规则,这就使农民在关系到自身切身利益时,却缺乏制度化的参与制定游戏规则的管道和要求政府同样遵守规则的“强制性力量”。这是主要方面,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们农民本身文化素质低下和参与意识的淡薄。一旦实际参与者退出游戏规则,其利益的预期受损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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