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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和谐/李晓冬(7)
再次是第三阶段,诉讼中之后的对抗。该阶段的对抗出现在裁判生效后的执行阶段,对抗的主体主要集中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并且该阶段的对抗常常并不以执行标的的完结而结束......
(二) 诉讼主体对抗的结果与对抗结果的影响
1.诉讼主体对抗的结果
所谓诉讼主体对抗的结果是指诉讼主体各方在诉讼中及诉讼中前后,通过对抗的方式方法,所获得的程序权利以及由法院最终做出的各方都必须接受的判决或裁定。前文所论及的各种抗,都会产生各自不同的结果。依据诉讼主体对对抗的结果是否满意,可以把对抗的结果分为三种:一是满意;二是不满意;三是部分满意。第一种结果是指诉讼主体各方对所获得的程序权利以及由法院最终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均表示信服和认同,这是一种皆大欢喜的结果。第二种结果是诉讼主体各方中对所获得的程序权利以及由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只有一方或少数几方表示信服和认同,这是一种有人欢喜有人愁的结果。第三种结果是指诉讼主体各方对所获得的程序权利以及由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均表示不能信服和认同,是一种连法院自己都有困惑的结果。
2.诉讼主体对抗结果的影响
诉讼主体对抗结果的影响。前面我们分析了诉讼主体对抗的三种结果的基本情况。针对这三种结果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从正反两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首先是对抗的正面影响。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⑨诉讼主体通过对抗,运用包括和谐理念在内的各种意识自由地释放自己的主张;运用包括和谐规范在内的各种规范自由地行使着法律规定的权利,从而实现和完成诉讼主体的目的和任务以及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最终获得各方都满意的结果,也就是上述的第一种结果。这种结果的影响,不论是对诉讼主体,还是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其次是对抗的负面影响。上述关于对抗的第二、第三种结果的影响多为负面的,特别是第三种。由此而产生的各种消极影响多表现为:当事人之间关系更为紧张,裁判的结果不能自觉执行,有的甚至为此而犯罪。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能产生怀疑和不满,出现新的不和。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更可能产生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对国家司法制度存有怀疑,进而对国家社会制度失去信心。这些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其范围是比较广的,时间是比较长的,程度有时是很严重的。因此,皮耶罗•卡拉曼德雷伊说:“司法程序映射出……国家的结构,就象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天空 。”⑩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这种法治的优越性源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种法治的优越性不仅在理论上可行,在实际中也是可行的。《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三大程序法之一,它终将能映射出我国制度的优越性和法治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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