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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和谐/李晓冬(8)

四、用和谐的理念与规范来构建诉讼主体的和谐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整个诉讼法律关系中,诉讼对抗始终伴随着诉讼主体,不论是诉讼中之前后,还是诉讼中;不论是在地位和作用上,还是在目的任务上抑或是权利、义务和责任上,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对抗有关。对抗在解决各种法律上的矛盾或者纠纷时,也不可避免的引发出新的矛盾,附带出现新的不和谐因素。针对这种情况,绝不可能因担心出现新的矛盾、新的不和谐因素就回避或者拒绝采用对抗,如果这样就等于抽掉了诉讼法的精髓;相反我们应该积极寻找路子和办法来解决这种两难问题,争取双赢或者多赢的局面。
党国家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存在各种各样既尖锐又复杂的矛盾,没有一个较为统一的理念和规范,是很难协调和处理好这些矛盾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恰恰说明和谐的理念与规范是可以成为协调和处理好各种矛盾的指导思想和方法论。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导言已有述及。因此,通过上文的分析,存在和贯穿于诉讼中或诉讼中前后的对抗所产生的矛盾或问题,并非都不是不可调和的,其中许多矛盾与之国家所面临的问题要简单的多。所以可以设想,用和谐的理念与规范来协调和处理因诉讼对抗所产生的各种矛盾,即用和谐的理念与规范来构建诉讼主体的和谐。这个设想是有理论和实际根据的。
(一) 和谐理念与规范有着悠久与深厚的基础
1.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奠定了和谐与规范的思想基础。和谐理念与规范远在春秋战国时期就为人们所提出,距今约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和谐理念与规范始终是我国人民倡导与追求的思想文化和方法论,例如,“和能安邦”“和为贵”“家和万事兴”“和气生财”以及被外国人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规范,等等都说明了这一点。随着历史的发展,现代文明的进步,传统的和谐理念与规范已发展成具有,治国安邦,协调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使人们之间、人与自然之间能更好地协调发展,使各国人民能更好地和平共处等丰富涵义。因此,经受着传统文的熏陶与现代文明教育的我国人民,更具有理解和运用和谐理念与规范的思想底蕴与热望。
2.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思想为民众所接受。和谐理念与规范一经党和国家提出,国人奔走相告,传颂支持!这种热烈反应绝非偶然,因为构建和谐社会是人们一直以来追求的理想目标;党和政府今天把它提出来,道出了国人的心声。
以上两个方面用和谐理念与规范来构建诉讼主体的和谐是有理论根据的。
(二)和谐理念与规范是有效的方法论
1.能消除过分的对抗意识、调和关系、缓解矛盾、重构和谐。诉讼主体在诉讼中过分地对抗是一种偏面追求狭隘目的与任务的理念与规范所致,他们往往为了并不大的财产和人身利益,采取拒绝和解,拒绝调解,对抗到底的态度;不惜失去亲友之情,相邻关系,经济往来关系等社会重要关系;忘却了“和为贵”“和生财”,对抗是可以“和而不同”的,等传统理念与规范。所以许多赢了官司的人们,当回首当初那种:或是温暖融洽的亲友之情,或是和睦、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时,无不对眼前的各种疏离、冷落、紧张、无助的关系,感到后悔。后悔不该拒绝和解,拒绝调解,后悔不该忘却了和谐关系的重要性。所以,通过和谐理念与规范的运用是能够缓解过分的对抗意识,可以调和关系、缓解矛盾、重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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