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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和谐/李晓冬(9)
2.可减轻或消除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顾虑。民事诉讼主体的证人,多都与当事人熟悉。作证时常常担心得罪当事人中的一方,故不愿或不积极作证。使本来并不复杂的案子变得是非难断,进而引发了各方的不满。如果证人、当事人皆明白,诉讼对抗是为了查清事实,辩明是非,消除误解,排除不稳定因素,以实现最大的平和与稳定,即是追求和谐的关系时,证人就多不会再有先前的顾虑。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与此有相似之处。
3.能够营造或维持诉讼主体的良好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文章中所论及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本着和谐理念与规范进行诉讼中的对抗,就能和而不同,就能求得对抗中有和谐,和谐中能对抗,从尔跳出对抗则不和,不和则对抗的格局;就始终能够营造或维持诉讼主体的良好诉讼关系和社会关系。
4.有利于诉讼主体圆满的实现和完成诉讼主体的、以及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案件的结案率,有40%是通过调解结案的。虽说它尚不到结案率的一半,但以此方式解决的案子多数是真正达到止争息讼,案结情在的结果。而调解的法律规范恰是源于和谐的理念与规范。所以,那些判决或裁定的案件,如能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结合和谐的理念与规范,将会更好地实现和完成诉讼主体的、以及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

(三)司法改革有助于摧生和谐理念与规范的兴盛。
目前,有着悠久与深厚的和谐理念与规范的思想文化基础;有着理解和运用和谐理念与规范的思想底蕴与热望的人们;有着构建和谐社会思想的主导;和谐理念与规范必将被引入国家目前的立法、司法及司法改革;在司法及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也必然要触及到本文所论及的命题,即:《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和谐》中所涉及的因诉讼对抗而引发的诉讼主体间的各种矛盾与问题。相信在国家司法改革的进程式中,际遇国家提出治国安邦的和谐理念与规范,相信在这一理念与规范的指下,我国的法治必然是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这样的法治将必然摧生和谐理念与规范在国家的立法、司法、守法等的法理上与法律规范中兴盛起来。因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各种矛盾与问题终是可以设想或运用和谐的理念与规范予以缓和或解决的。

五、结论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对抗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要的;并且,它贯穿于整个诉讼中及诉讼中前后,存在于诉讼主体的各基本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因诉讼主体间的对抗,导致诉讼主体间的关系紧张、恶化,这既不利于案件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持别是那种为一个争议不大的官司,致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形同路人或为仇人。这种状况极不应该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唯一结果。我国的民族传统文化中,很早就有了和谐的理念与和谐规范。今天“和谐”既已成为当前我国构造和谐社会的思想文化基础和指导理念,当然也就能够成为我们司法改革的思想文化基础和指导理念,因此它也能够成为处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对抗中的各种矛盾,成为重构各方和谐关系的指导理念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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