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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我国设立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处理医疗纠纷/李洪奇(3)

1972年新西兰率先建立了无过错责任赔偿体系,赔偿范围覆盖了包括医疗损害在内所有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运行费用主要取自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车辆所有人和政府税收。

1975年瑞典创设了医疗保险制度,保险费取自地方医疗单位和执业医师。制度规定凡是因不合理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医学上原本可以避免但实际发生了的医疗损害,致使患者至少住院10天或至少误工30天的,都可得到无过错责任赔偿。

1988年挪威实施了与瑞典相似的制度。丹麦和芬兰也先后建立了强制性患者保险制度。

近年来美国采用无过错责任赔偿处理医疗纠纷的步伐逐渐加快,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可快速赔偿医疗事件”和“指定性可赔偿医疗事件”等法律概念,一些特定的医疗损害无需证明过错存在就可得到赔偿。在弗吉尼亚州和佛罗里达州已经选择性采用无过错责任赔偿处理医疗纠纷,但仅限于与分娩有关的新生儿神经损伤和因接种疫苗导致的医疗损害。

加拿大职能部门则建议采用“有限的”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同时推行多项制度改革,如降低律师风险代理费、加强医疗案件管理、加快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时间、探索医疗纠纷的其他解决方法、严格控制医疗质量以及有效管理医疗风险等。

比较巧合的是,英国医疗法律专家倡导的改革建议与加拿大非常相似。

不难看出,各国都在积极探索解决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而且愈来愈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和试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三,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设立

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实际是一个政府主导下的行政处理程序,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程序,其运行基础是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类似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制度建设
1,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设立无过错责任“赔偿专门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制。
2,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无过错责任“赔偿专门委员会”平级设立“独立评审委员会”,人员构成有医学专家、法学专家、法医、律师等。
3,确定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限于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和医学上本来可以避免或预防而实际发生的医疗损害。
4,制作配套程序性法律文件和表格。
5,建立无过错责任赔偿保险制度。

(二),操作流程
1,患者遭受医疗损害后,本人或亲属在医务人员的帮助下填写《医疗损害评审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领取。
2,当事医务人员提交《医学报告》,说明患者遭受医疗损害的情况或死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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