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我国设立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处理医疗纠纷/李洪奇(4)
3,《医疗损害评审申请表》和《医学报告》交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由专门委员会人员对申请人资质和医疗案情进行初步核查和筛选。
4,初选合格的申请交由独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进行实体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会;独立评审委员要以《评审报告》的书面形式判断患者遭受的医疗损害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并依法决定赔偿项目和数额;不属于“赔偿范围”的,不予赔偿。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医务人员有关证人接受质询。
5,《评审报告》是政府赔付经济赔偿费的唯一法律依据,独立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享有司法豁免权,申请人对《评审报告》不满,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委员会申请复核。
6,整个程序应在3个月完成,要短于诉讼程序所需时间,以保证合格申请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经济赔偿。
四,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优势
建立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解决医疗纠纷,就是把无过错责任原则引入医疗行业,在政府职能部门的主导下,发挥社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的社会化优势,在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同时,避免产生像过错责任原则下出现的问题。
与过错责任原则不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重点不再是“过错”,而是损害后果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关系”。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为医方不再是患方告诉的对象,没有任何法律风险,所以医务人员一般不否认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下医方积极帮助患者在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下寻求医疗损害赔偿。
由于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类似于“工伤保险”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向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而不是追究侵权人的“过错”和法律责任,因此具有明显优势:
1,只要患者受到的医疗损害属于“赔偿范围”,无需证明医方“过错” ,也无需法律诉讼,就可以获得经济赔偿。
2,此制度救济面广泛,更多医疗行为受害人从中受益。
3,彻底解决医务人员疲于诉讼而受害人得不到合理司法救济的问题。
4,从根本上化解了医患双方的利益对抗,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
3,医务人员愿意主动配合查找医疗损害的真正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的弊端
根据外国的实践经验,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制度的改进和完善,这些问题逐渐得到了解决:
1,运行费用过高问题。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大大增加了医疗损害受害者获得经济赔偿的可能性,必然导致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加,赔偿支出随之加大。
2,医疗质量控制问题。有人主张“过错”责任和医疗诉讼能够激励医务人员尽职工作,提高诊疗服务质量,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缺乏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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