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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的一个永恒而沉重的话题——局限性的认识与克服/任玉林(14)
(17)《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3期公布。
(18)这两部法典第一条分别规定:“法源:1)、法律;2)、条例;3)、行业规则;4)、惯例。”;“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设该条的理由是“以凡民事,审判官不得藉口于法律无明文,将法律关系之争议,拒绝不为判断,故设本条以为补充民法之助。”
(19)该建议稿第9条:“民事关系……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习惯的,可以适用公认的法理。”
(20)台湾地区《民法》第2条。
(21)《意大利民法典》第9条。
(22)如建国之初在成文法不完备的情况下, 1956年、1962年召开的两次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都强调:要注重编纂典型案例,经审定后发给各级法院比照援引,毛泽东还指示当时的中央政法小组公布一些案例指导司法工作——作者注。
(23)如在古罗马,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和摘录权威法学家言论而编成的《学说汇纂》都被纳入《市民法大全》,直接被奉为法律;在欧洲中世纪,一些研究罗马法的权威学者的见解,也经常被法院引为判决的依据;罗马法的复兴、法典化运动,都离不开法学家的贡献和法律学说的推动——作者注。
(24)[法]勒内•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99、138页。
(25)2001年9月19日,北京部分刑法、刑诉法、法医学专家对刘涌案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出具了《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据称这是导致该案二审被改判的重要依据之一——《死刑改死缓:刘涌案件调查》,载《法制参考》2004年样刊第62-63页。
(26)郭明瑞著:《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载王利民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27)[美]F•J•古德诺著:《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
(28)关于习惯、判例、法理的关系,传统观点认为三者并列。也有学者将判例视为习惯的一种,认为习惯为人民的生活习惯,判例为法官判案的习惯。胡长清先生认为判例为法理的一种(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注释。),徐国栋从之并认为“法理是广义的法学家包括法律教授和法官等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因此法理包括学说和判例两种形式,前者为学者法,后者为法官法。它们共同在习惯不能补充制定法之漏洞的情况下,对制定法的漏洞进行补充。”(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27页。)笔者在理论上同意胡、徐 二先生的观点,但为了行文方便,采用传统说法——作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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