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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的一个永恒而沉重的话题——局限性的认识与克服/任玉林(8)
2. 判例。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作为“法官创造的法”,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主要法源,在我国历史上直至民国时期都是正式法源。由于判例蕴含着司法独立的精神,是由身处审判第一线的法官作出的,因此能随时捕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迅速进行法理分析,抽象出法律原则和规则,指导审判工作并为立法提供参考;能够把抽象的法律规范具体化,准确表达立法意图,用最一般的法律原理解决复杂疑难案件;能很好地防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所以判例自身固有对应于成文法缺陷的优势——灵活性、便捷性、统一性,与成文法天然具有最好的互补性,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官的创造性,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极好办法。
建国后由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实行严格的成文法主义,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判例制度在几十年中都处于被批判、否定和排斥的地位。但就是在这样严格的成文法思维和制度安排下,判例法也依然在某些时候以某种形式甚至是某种思维影响着我们的司法,体现出顽强的生命力。(22)充分说明成文法确实离不开判例的补充。目前判例的作用在我国得到了空前重视,但实际情况是虽有判例的指导,却从遴选到发布都不规范完善,又不能在司法中直接援引,使判例的补充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3. 法理。从大陆法系的发展史中可以看出,法学家及其法律学说起着主导作用,(23)“长期以来学说曾经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基本法源:因为法的原则主要是从13至19世纪在各大学定出来的……”因此大陆法系的法按照传统就是“法学家的法”(jaristenrecht)。(24)法律本身是一门科学,其基本理论是对法律规律的总结,对审判实践起着一般和潜在的指导作用,在立法上往往将成熟的法学理论直接制定为法律(如刑法、合同法总则的许多条文),在制定法欠缺有关规定时,可以直接引为判案的根据。
近年来法官、律师向专家咨询疑难案件,邀请专家参加有关的研讨会,在我国已蔚然成风,专家学者的意见更直接地影响着法院的审判活动。(25)但由于体制和观念(如根深蒂固的学理无拘束力的思想)的限制,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直接将某学者的见解引为判案依据的并不多见,但其潜在影响却是十分强劲的。
4、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如严打、产业、贸易、投资、竞争等政策具有针对性、灵活性的特点,可随社会状况的变化而随时变更,社会适应性强,不仅符合时代要求,而且往往是时代的先导,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既能宏观的指导司法,又对法律适用具有具体化和补缺功能,因而能起到有效补救成文法先天不足的作用。由于政策变动性较强,对于阶段性、临时性的政策,在适用时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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