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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的一个永恒而沉重的话题——局限性的认识与克服/任玉林(9)
我国有适用政策的传统,特别是在法律极不完善的时期,“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对此有些法律如民法通则第6条还明确予以规定。国策“计划生育”在很长时期内执行得比法律严格得多,直接影响了十几亿中国人的生活,直到近几年才有了相应的法律。“严打”刑事政策也长期影响着我国刑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现在法制健全了,要强调法治,但在原则上还不能抛弃政策。
(三)类推适用。基于“相类似之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的法理,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对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比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这是一种历史悠久、简便易行的成文法补充手段。但近代各国对刑事案件,一般不采用类推。
我国曾在刑法典,附属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作了大量的类推规定,后来修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典,制定行政处罚法时,均坚持严格的法定主义原则,取消了类推,但在此后制定的合同法中又确定了类推。笔者认为,现阶段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在刑法、行政法领域废除类推符合世界潮流,是正确的;但由于民事关系错综复杂,一般又不涉及人权,无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大量存在且都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法律不能不调整,因此在民商法中有必要规定类推制度;有学者认为“民法中不适用类推”,(26)合同法第124条就是对其最有力的反驳。
(四)比较法补充。法律也有科学性,有时也是无国界的。美国著名学者古德诺指出,基于人类的政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性这一事实,而使“不同的民族在同一智力和道德阶段上所具有的真正的政治制度,会表现出很大的相似性”,(27)这就意味着一个国家、民族的政治法律智慧可以为他国所用。
我国经济不发达,与之相适应法律也不健全,随着改革开放和WTO的加入,一些新的法律关系接踵而至,新型案件大量涌现,对此国内法律根本没有规定,但国外则可能有。在这些特定案件中,就要用拿来主义的态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找出法律关系的共性,参照与我国政治经济条件相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我国早期在行政、海事、知识产权审判中曾大量运用此法,在立法中则应用得更为广泛,今后亦可在一些特殊领域继续使用。
(五)立法补充。直接针对法律漏洞立法,对不适应形势的法律进行修改或废止,是最直接、有力的一种补充方式。我国立法在很长时期内都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基本法律的规定一直很原则,因此“大法”的实施等待或依赖“小法”——实施细则就成了我国的特色。因将立法技术应用于司法解释,使得我国的司法解释其实就是细则化的立法。每界立法机关和准立法机关(两高)都有庞大的立法计划,做了大量的立、改、废工作,如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用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改;最高法院先后公布了六批废止司法解释目录,决定废止2000年以前的司法解释140件;国务院也废止了2000年以前的行政法规221件。从而解决了大多数无法可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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