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观我国近几年司法解释(2000-2005)/何宁湘(3)
(1)、在1997年7月1日前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在文体与文号上共享一体。
(2)、文号主要依“法发[××××]××号”与“法复[××××]××号”等规则编号。其中:“法发”用于总类、“法复”用于批复;“[××××]”为年号,“××号”为文件序号;由此也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在1997年7月1日前是无区别的,或者说“司法解释是当时司法文件中的一种”。
(3)、无法从文体与文号上区别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只是“批复”与“解释”可能得以区分,但实际上在1997年7月1日前,也有“批复”为纯司法文件。
自1997年6月23日公布,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起,司法解释的文体固定为三种形式:
“解释”——对于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规定,采用“解释”的形式。
“规定”——其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对于审判工作提出的规范、意见,采用“规定”的形式。
“批复”——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采用“批复”的形式。
文号统一为“法释[××××]××号”。
2、司法解释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显然,司法文件没有这样的法律效力。但2005年的司法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5]6号·于2005年4月5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修订)》,这是“规定”显然已混同于司法解释三种文体中的“规定”。又于2005年6月8日同样以“法发”文号·法发[2005]8号·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文件,以“意见”这样的文体的司法文件来解决、来规定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司法解释没有任何本质的区别,只是文号不一样罢了,最高人民法院这样的做法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
2000年3月15日公布,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律、法规的解释都设有专章规定,依据《立法法》的基本原则,2001年国务院同时制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解释的法定程序与规范内容。然而,针对国家司法审判、检察业务里发挥特殊作用,为具体实施、应用法律的问题而制订的“司法解释”领域内的相关法定依据与严格规范却显得较为零散与一般,这种状况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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