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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观我国近几年司法解释(2000-2005)/何宁湘(6)
  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条被称为“禁拍令”的规定,让不少银行极为不满。2005年2月,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银行同业公会更是集体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修改或细化该司法解释。上书终于收到实效,200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以法释[200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为前司法解释的“禁拍令”解禁,即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拍卖。新司法解释出台,但仍未满足金融业的要求,“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李永祥认为,这次的司法解释只针对已依法抵押的房屋,而没有抵押的生活必需的住房,还是不能变卖。其次,在实际操作中,6个月宽限期满后对方是否会真正搬出去“很难说”。此外,银行还需提供临时住所,“一个客户还行,但多了如何应付?”,这种以新司法解释解决前司法解释存在的未能满足部分集团利益的“瑕疵”的方式是永远不可能达到(满足)这些利益集团欲望的,其作法也是不可取。
  2003年9月5日生效的·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原本是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我国根本没有人事法律的现状而作出的,这部司法解释仅仅只有三个条文,对于是调整某一个行业或一个关系复杂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来说,确实有些单薄,但却引起了利益集团的不满与遭遇全面抵制,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无奈作出妥协,2004年4月30日,出台·法函[2004]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司法文件答复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这是完完全全对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的解释,且是以司法文件对司法解释作出解释,这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明明白白、明知极为不可取而为之的。显然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达成妥协,明知我国没有人事法律(即没有人民法院可适用的人事制度基本法与行政法规),明知这样的作法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妥协,让人们对此感到遗憾、为我国民主法治之路的坎坷曲折、这些利益集团仍死死抱住权柄而推行以权治国而感到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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