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研究是一个新范式吗?/梁剑兵(5)
但是,人们依然感觉到公民和社会对法律/法制/法治等公共品的需要量无法得到完全的和充分的满足,乃至于在普遍的舆论场和关于法治中国的泛话题中,产生出各种各样的舆论性判断,主要的判断有: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剧烈转型,法律发展的速度已经严重地落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速度(我将在下文中将这一判断简写为“法律滞后论”);法制不健全论;法治本土资源缺乏论等等。
我认为,这些判断就其感性或者舆论方面来看,确实可能存在于许多人的法律意识之中,尤其是存在于比较粗糙的、非理性的和非科学的社会大众的社会心理层之中,并且构成了几乎是普及性的民间法律论说共识和心理假设。
但是,如果我们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活动和学术论说,也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之上,无疑是盲目的和幼稚的,同时也充分地反映着法学研究水平的整体低下和法学研究者的庸俗化乃至无能。
我这么说的意思并非是要求法学家对社会法律现实大唱赞歌,也不是希望一味进行情绪性或者舆论性的法律现实批判。而是希望法学家能够秉承独立的学术品格,坚守科学分析和理性研究的阵地,充分按照法哲学以及其他一切行之有效的法学研究方法对目前我国社会中的各种法律现象(尤其是软法律现象),进行比较细致的区分和剥离,精致地和有条理地梳理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寻找其背后之理,以便为发现、勘探、挖掘和运用我们100多年以来的法治本土资源作出自己应有的科学贡献。
例如:早在1992年,我国就颁布了《票据法》,这本来是一部重要的关于市场经济运行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法律,如果它的作用和效果能够在我国的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得到充分的实现与发挥,不但能够有效地刺激市场机制的成熟和完善,而且可以极大地促进经济领域内的诚信建设和社会经济信用体系的建立,避免银行坏帐增多、维护金融安全。但是,一方面是因为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冲击,我们未能及时实施和推广这部法律;另一方面是因为票据法的重要经济功能尤其是信用功能一直没有得到社会经济组织和经济人⑩的默契性承认而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因此它在长达十三年的经济发展中已经逐渐地沉淀到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最底层,并且演变成了软法律。但是,这并不表明票据法是“法律滞后论”的证据性体现。恰恰相反,票据所天然具有的安全快速支付手段和信用保障功能非但不是滞后的,反而可能是超前的或者是拥有巨大应用潜力的。这样一来,对票据法功能与作用的全社会性再发现和再认识就足够可能地构成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的一个宝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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