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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研究是一个新范式吗?/梁剑兵(7)

其实,无论是法治还是宪政,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都主要地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藏在彼岸的果实,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两个动词而不是名词。只要宪法性软法律能够并且可以构成我们国家和社会实行法治与践行宪政的行动凭借与行为评价标准,它就必然地和毫无疑问地构成了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



结语:

作为单独的研究者,如同库恩所说,我的上述分析和看法也许是由我个人的经验所决定的。但是,对于法学研究共同体而言,无论是关于软法律的研究,还是关于法治本土资源的研究,注意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显然是理所应当的科学态度,这种态度起码表明着中国理论法学从简陋的和幼稚的经验主义概念研究朝着社会实证分析的现实主义法学的转变和推进。软法律研究的兴起,虽然在范式上并未发生转换,但是却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理论法学研究的视野,充实了法治本土资源学说的研究对象和样本,也将从一个重要的方向上提高我国整体意义上的法学理论研究的水平。



2006年1月3日第一稿

于辽宁大连黄河路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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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泽熙:库恩、范式及其转换,http://www.booker.com.cn/gb/paper18/7/class001800003/hwz52384.htm,访问日期:2006年1月2日。

② 该文从2004年12月开始写作,初稿完成于2005年9月。最早的发表记录是2005年9月19日,见:http://cache.baidu.com/c?word=%C8%ED%3B%B7%A8%2C%B7%A8%D6%CE%3B%C2%DB%BA%E2&url=http%3A//www%2Eyannan%2Ecn/bbstemp/viewthread%2Ephp%3Ftid%3D89283&b=0&a=59&user=baidu。

③载《法学研究》杂志1983年第6期。

④ 罗豪才 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见2005年12月8日在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成立仪式上公开的文稿。

⑤见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1716,访问日期:20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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