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律不是潜规则/梁剑兵(2)
(一)官场陋规
反映这方面的主要规则有:行贿规则、贪污规则、欺骗规则、合法害民规则、勾心斗角规则等等;
(二)草民行为模式
所谓行为模式,是一个法理术语,主要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明确的与正当的指示,这种指示往往体现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里面。但是,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主要是惩罚犯罪的,所以,它往往对民众只有不应当做什么的指示,却没有应当做什么的指示。于是,民众或者按道德舆论,或者按照潜规则做事就成为常态。那时候的——也是潜规则中的——草民行为模式主要有:不问政治模式;自私自利模式;服从管理模式;被动期待模式;造谣滋事模式;消极抵抗模式;怠工偷懒模式;以死相拼模式等等。
(三)强盗行为模式
主要有:亦匪亦民模式;血酬定律模式;兔子不吃窝边草模式等等。
其余的忽略不计。
二、软法律和潜规则的区别
在经过了上述的归纳之后,应该说,单从理论的或者学术的角度,对软法律和潜规则进行区别应该是很简单也很明了的:软法律是法律而潜规则不是法律、软法律背后的暴力是合法暴力而潜规则背后的暴力是非法暴力、软法律被国家认可而潜规则不被国家认可、软法律可能由国际公约和条约转化而来潜规则则不可能等等。即使我不明说,读者也自然可以明了。
但问题并非那么简单。因为任何理论上的抽象最后都要回归到实践的层次上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法律实践中将软法律和潜规则区分开来是不那么容易的,就象将清水与混水区别开来一样——尤其是在复杂的社会法治实践中,人们在从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往往是将潜规则与硬法律和软法律交错使用的,那么,“两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我的司法实践经验告诉我,凡是在理论上复杂的,在实践上往往出人意料地简单;而在理论上简单明确的,在实践中却往往异常复杂和混乱班驳。
意味深长的是,潜规则的发现者吴思先生本人却陷入了一场他自己也始料未及的官司,并且在诉讼中惨败。作为一个法律职业工作者,我打算利用这个案件来实证地分析一下软法律和潜规则之间的现实粘连和制度分野。
(一)事案经过
2002年4月《北京青年报》连载吴思所著《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一书,其中提到陈永贵参加过日伪特务外围组织“兴亚会”,当过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等历史情节。陈永贵的夫人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北青报和吴思”杜撰情节”、侵犯死者陈永贵的名誉权。2003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2003年12月2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吴思、北京青年报社侵犯陈永贵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思的上诉,维持原判:一、被告吴思、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刊登向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被告吴思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三、被告北京青年报社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此外,吴思等被告还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在判决书的最后,一中院审判长王农、代理审判员徐庆斌、代理审判员汤平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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