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软法律不是潜规则/梁剑兵(3)

判决生效后,吴思先生一方面表示将执行法院的判决,另一方面又对深圳商报社发表谈话,表示对判决不服,将继续提出申诉。④同时,京城里的数十位学者进行学术聚会,也对法院的裁判表示了不满和抗议。

(二)潜规则的粘连

当吴思先生向报社发表谈话的时候,有几个“潜规则”是他没有明说的,但是却隐含在他的话语中了。首先,他觉得他是完全拥有对陈永贵先生的“合法伤害权”的。因为他有历史真实、他有言论自由、更重要的是,他的笔杆子一旦和报纸结合起来,就拥有了话语意义上的霸权或者强大暴力,这些都构成了他和报纸的行动凭借或者潜规则。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说了算。报社要靠吸引眼球争夺读者才能获得好的销售,也才能拉来更多的广告收入,而吴思先生必须迎合报社的利益最大化,他的文章才可能被发表或者登载在显著的位置上。对作者而言,不但“不发表就是死亡”,更重要的是,对吴思先生来说,发表往往就意味着名望和金钱的。这又是两个粘连在一起的潜规则:“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写文章最能引人注目的方法就是揭露名人隐私”等等。另外,可能还有一些琐碎的但是却不见得没有意义的推理:比如说,“反正他当过汉奸,揭他老底也没什么不对”、“说活人坏话有风险、难道说死人坏话也有风险吗?”等等,这些是我对创作心理的猜测。为下面写作的便利,我这里不妨借用一下吴思先生的笔法,总结归纳一下文人的陋规:第一、话语霸权是老大;第二、满足读者的窥探欲望是名利的源头。姑且也起个名字——笔酬定律。

有一个重要的细节被我注意到了,吴思先生在文章发表前将文稿给陈永贵的妹夫兼秘书过目,后者看完后,只是说“写的挺深刻”,并未发表其他的意见。也许,吴思先生想以此告诉读者,他的“揭短”是获得了死者亲属的默许的。但是,我觉得这恰巧说明了吴思先生有些自欺欺人:他为什么不把文稿拿去给陈永贵先生的遗孀和子女过目呢?作为一位“专门研究陈永贵”的学者,吴思先生不可能不知道陈永贵的遗孀和儿子还活着,不可能不知道她/他在哪里,也不可能找不到她和他。找死者妹夫却不找死者的遗孀和儿子,这说明了什么呢?

还是让读者们自己去思考和判断这个问题吧,我继续我的学术思考。

从细节转出来,我们再来看案件原告方面的潜规则是什么。她和他是死者的遗孀和后代,又是典型的或者说传统意义上的汉人。在汉族文化中,死者的后代是非常忌讳对其故去亲人的侮辱或者攻击的,即使那攻击来自真实的历史事实。如果我们看看西方的葬礼,我们不难发现其实西方人也往往是对死者多加溢美而罕见揭短的。因此,“打人不打脸,骂人不揭短”、死者应当得到尊敬、指责死者就是伤害死者的亲属,这恐怕是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共有的潜文化,当这种潜文化中的规则成分被国家或者官方认可后,往往就转变成了法律。比如,我国刑法禁止侮辱尸体,我国民事法律亦禁止宣扬死者隐私、侵害死者名誉权等等——即便那被宣扬的确属真实也不可以,除非死者的亲属自愿同意这种宣扬。因此,我们也可以说,真正具有正当性的潜规则往往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或者它本身就已经或者可能演化成为官方意义上的法律。那么,原告提起诉讼的动机和目的都无可挑剔地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