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律不是潜规则/梁剑兵(6)
总结
所以,这个案件,很有现实研究意义,尤其是对潜规则的发现者吴思先生很有意义和价值。因为,从吴思先生的下列语言中,我似乎可以感觉到潜规则学术研究本身的执迷和软肋所在:
“元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规则之理》第七章中,布伦南和布坎南先生谈到了正义性,谈到了同意的广度和强度,还谈到了多数原则。作为生活在民主宪政国家的公民,他们这么说当然不错,但在我这个遥远的读者看来,却句句别扭,满心抵触,闹的几乎读不下去。中国历史清晰而强悍地告诉我:事实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他们说的不对。他们的说法,只有加上苛刻的限制条件之后才是对的。……那么,正义在什么地方呢?多数同意又在什么地方呢?是不是可以说,正义就在草拟法规的大儒心里?就在审定法规草案的皇帝的心里?皇帝得了天下,意味着他得到了多数人的拥护,而多数人所以拥护他,又因为他代表了正义?……更进一步说,什么叫正义?正义又是如何决定的?儒家教义被赋予宣示正义的正统地位,这本身也是暴力最强者的选择。……暴力最强者的选择,体现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页3-5)
其实,正义永远都是具体的,从来不存在吴思先生笔下所追求的那种超越一切世俗具象的元正义。正义是人类一种追求美好和善良的精神意向。正义是内向着“不得危害他人”的利他主义的,又是外向着具体行为的人类共识的,只不过这共识往往是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的。另外,正义又是有程序的,这种程序就是良好的法律。当然,良好法律的实质也是暴力,但是,暴力的使用是有邪恶和正当之分的。我佛固然慈悲为怀,但是往往也有霹雳手段如大力金刚神掌的。
不相信正义、不相信法律、不相信公开性和光亮的地方存在,只是一味地琢磨阴暗和进行批判,只看山阴的积雪不抬头看山顶的太阳。这固然也是一种学术,这当然也没有什么不对,因为生活求模糊,学术追真实。但是,阴暗是真实,光明难道就不是真实了么?同样是扁担,可以挑水也可以当凶器的。激情和偏激之下,难免遁进岔道或者走火入魔就是了。有时候,学术和真实用错地方,对人对己就会变成毒药。吴思先生的官司可以称得上是潜规则研究上存在软肋的一个证明,当然也是软法律区别于潜规则的一个最佳证明和有力解释!
最后声明:我对吴思先生景仰之至,所以本文意在学术,不及其余。言语中如有不周,尚请先生谅解!
写于2005年12月18日星期日
于北京大学圆明园校区寝室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