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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律:原生态法学研究的理论金矿/梁剑兵(5)

当书房里的学者转向软法律研究的时候,他/她就再也无法考虑“在一个针尖上究竟可以容纳几个天使在跳舞?”的问题了,纯粹的规范主义或者概念游戏式的研究已经走进死胡同,他/她必须退出来,走出自我封闭的书斋,走到活生生的法律之河中,提几桶真正的河水拿回家去研究的。必然的学术逻辑只能是:离开事实主义研究的纯规范主义研究或许有那么一些学术价值,却没有任何社会价值,过个三五年或者十来年,那些论文或者教材就只能进入造纸场里面去了。而惟独建立在生活现实中的现实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进路,才可能生产出有可能流传久远的法学产品来的。



(七)软法律是被发现的新术语

任何法学研究的生命力都来自发现和不断创新,但是,长期尾随在西方法学后面的中国法学研究,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剧烈转型而逐渐落后于实践了。要赶上时代的步伐,就必须发现新问题、新概念和新命题。就以软法律这个新概念来说吧,我们究竟是否可以使用这样一个术语,在与会学者中是存在不同看法的,比如,有的学者就建议使用“软规则”等概念,除此以外,我可以想象到的其他术语还有“社会规则”、“柔性规范”甚至“柔性法律”等等。

法学概念,尤其是核心概念的确立,在研究范式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它往往是学术思维之网上的纲领性纽结,是其他相关概念和命题的原点。窃以为,虽然上面的几个名词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软法律现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只有使用“软法”或者“软法律”这样的术语,才能够充分反映和体现与这一名词相对应的法学研究领域的涵盖性、抽象性与普及性的。我的理由主要有四:首先,软法律一词存在明确的学术对应概念,它向上对应硬法律概念,向下对应民间法/习惯法概念,向外对应潜规则概念,向内对应法律渊源概念,法学研究者是可以直接看出软法律在各种概念之间的独有“座位”的,这种对应关系使得软法律研究中的分类性思维更加缜密、细致、严谨和科学了,也使得学术上特有的区分技术得到了深入的运用。其次,这一术语本来就是土生土长的,或者说,它本来就是属于汉语语境的,是被发现的而不是学者生造的,如果我们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下这个名词,就会发现它已经存在于中国社会语境之中了。并且,更重要的是,因为现实语境中的词义和学者所理解的词义是大体兼容的,因此在展示和传播研究成果的时候,这一术语的使用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解,不至于出现那种“法人”一词长期被公众误解的尴尬局面。换一句话说,对于这个术语,社会舆论和公众在自己的经验范围内特别容易理解和搞懂,因此,从传播学角度来看,这个术语相对其他术语来说,是一个最优传播符号。第三,更加重要的是,被该术语所包含和所发散的信息表明,软法律就是法律!作为一个能指符号,它的所指是非常清晰和明确的:软法律不是其他任何不附加国家含义和强制力含义的社会规范。所以,它是个完整的和纯粹的法学术语,而其他的名词,从所包含和发散的信息来看,或者是容易发生信息混淆的,或者是信息边缘残缺的,或者是容易在传播中导致含义衰减或者散射的,因此,我认为:其他名词不可取。最后,就英文方面的词源而言,软法律在英文当中被称为soft law,作为与hard law的对称性概念而存在,其英文含义和信息也基本与汉语含义和信息重迭。这样一来,在国际法学交流和学术对话的场合,也是很容易被外国同行听懂和理解的。所以,这个概念是天然优美和科学的——也是一个罕见的“学术好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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